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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5]第12号
发布日期: 2025-03-04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5]第12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立案,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作出书面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作出了答复,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起复议确认违法。(本次复议证据材料共用)。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陈述申请人未提供实名身份信息,不能对申请人告知立案情况,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属于实名举报,申请人投诉举报已经提交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所需材料,即发起投诉举报的要素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无事实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不是实名举报,剥夺申请人作为举报人依法受告知的权利,减损了申请人权利,属于违法行为,应确认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即享有被申请人同等查阅权利,请你政府依法严格落实,收到答辩材料后向本人邮寄(电子送达),充分保障本人复议过程中知情权、参与权。切勿双标,否则本人将保留向上级机关行使复议监督的权利。本申请要求出具受理告知书或回执,依申请限期办结并告知处理结果,按国发(2004)10号第5条、国发(2010)33号第20条等规定落实。依据行政纠纷举证倒置原则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做出告知邮寄时间的证据及依据,请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供做出行政行为证据的程序和实体、真实性,时效性、关联性、正当性等,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未完全依法定步骤、顺序、方式及时限做出处理,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据法律优先原则及专业化原则,《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降低复议前置后再次引发行政诉讼矛盾提升率,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并依法行使复议机关建议权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处分。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1.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4年11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称:“其购买了被举报人某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冷冻榴莲肉,认为产品包装英文与中文无对应关系,收到后已经化冻,认为产品实物与宣传不符,营养表存在虚假等内容,要求立案查处等。”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答复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6日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测报告等,被举报人生产车间环境整洁,工作人员着装规范且已办理健康证,车间内的加工环节与榴莲制品未见异常: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营业执照》《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明。三、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因申请人提出举报时未写明“身份证,未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五条“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因申请人不符合实名举报的要求,因此答复人无需告知是否立案决定。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4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称,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某某公司购买了冷冻榴莲肉,因认为该商品涉嫌产品包装中英文无对应,实物与宣传不符,营养表虚假等问题,提出投诉举报。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处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测报告》。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审批不予立案。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其是否立案,对此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测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处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商家经营地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测报告》,现场未见异常。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载明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已于2024年11月25日受理,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举报的调查情况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提及的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是否立案一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前提是举报人实名举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投诉举报书未注明其身份证等实名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要求,无需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要求,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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