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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驳字[2024]第134号
申请人:姜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驻青岛市即墨区长广路943号L楼。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未对其于2024年4月15日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一事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事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请求依据法定职责依法撤销(2023)2号临时用地行政批复,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作为被批复用地范围内部分土地使用权利人在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补偿和安置的前提下,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用益物权利人同意擅自将土地批复给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使用造成房屋与土地权属分离违背房地一体原则,违反法律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据法定职责依法撤销(2023)2号临时用地行政批复,而被申请人却并没有依法撤销此违法的用地批复,请求确认违法并采取补救措施。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尚不存在。答复人于2024年4月13日、15日分别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和《履行撤销行政批复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依据法定职责依法撤销(2023)2号临时用地行政批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本案中,答复人尚未对该申请作出答复,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尚不存在。二、申请人申请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提出的“依据法定职责依法撤销(2023)2号临时用地行政批复”申请实质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青岛市地铁7号线二期工程景岱站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即自然资源临用[2023]2号,以下简称[2023]2号《批复》)不服。申请人已于2024年1月5日向青岛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2023]2号《批复》违法并采取补救措施。2024年4月12日青岛市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姜某某的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已就[2023]2号《批复》合法性向青岛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经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就该事项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综上所述,答复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姜某某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4年4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起《履行撤销行政批复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依据法定职责依法撤销(2023)2号临时用地行政批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5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事项的调查情况,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履行撤销行政批复法定职责申请书》《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尚未满60日履行期限,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仍在调查过程中。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事项的调查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