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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贴息
政策依据:
《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鲁退役军人发〔2019〕35号)
《青岛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办法(试行)》
享受主体:
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享受条件:
1)退役军人个人自主贷款
①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市且在本市自主创业,有具体的创业项目。
②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但缺少启动资金。
③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
④个人自筹创业启动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30%,或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具备一定创业基础。项目前景好,社会效益高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⑤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时履约还款能力。
2)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
①退役军人在青岛市自主创办初创小微企业(注册登记3年内)。
②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符合个人贷款第①②条,且实际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
③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时履约还款能力。
3)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办理条件
按照经办商业银行发布的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条件、程序办理。
优惠内容:
1)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提供最高20万元贷款,最长3年,并给予3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
2)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提供最高20万元贷款,最长3年,并给予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
3)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提供最高150万元信用贷款,授信最长3年;有抵押资产的,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
主管部门: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业局 0532-82669508
申报时间:
满足条件即可申报
实施期限:
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