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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件
发布日期: 2024-06-03

一、基本案情

2024年05月02日,青岛市即墨区交通运输局两名执法人员在即墨区宝龙广场北路口处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赵**驾驶鲁BH95**号车在该处进行客运经营,经检查,赵**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执法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调查处理

1.调查过程。即墨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赵**表明身份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未申请回避。检查发现,当事人赵**驾驶鲁BH95**号车从即墨马山部队载客6人到即墨宝龙广场北路口处下车,并通过微信扫码收取乘客共30元车费(已支付),当事人赵**现场提供不出鲁BH95**号车《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2.处理结果。执法人员现场对鲁BH95**号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向当事人赵**出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了当事人赵**陈述申辩,并执法现场进行全程录像。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道路货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

赵**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影响客运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未经许可的车辆、驾驶员未经审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不稳定性,对乘客人身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构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对该行为进行查处可有效规范市场秩序,减少道路运输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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