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青民规〔2022〕1号)
二、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网上申请。
三、办理条件
认定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1.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
2.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四、救助标准
2023年1月起,全区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045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045元。低保金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
五、办理及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二)受理。镇(街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镇(街道)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
(四)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区社会救助服务热线:0532-88515327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青民规〔2021〕1号)
二、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网上申请。
三、办理条件
凡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特困人员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救助标准
(一)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23年1月起,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568元;农村特困标准为每人每月1568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城市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1452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1089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484元。农村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1089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818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363元。
五、办理及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订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面材料。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受理。镇(街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镇(街道)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镇(街道)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四)确认。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完成确认,并从确认之日次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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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即墨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即民字〔2022〕46号)
二、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低保家庭向批准低保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外来转移人员向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提出;其他家庭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网上申请。
三、办理条件
(一)救助对象
1.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的家庭;
2.申请救助之月起前一年度,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转移人员家庭;
3.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救助类别
1.急难型临时救助:主要包括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临时救助。
2.支出型临时救助:对因患病、教育产生的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自负教育(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费用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此类救助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低保家庭除外):1.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月低保标准;2.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主要指房产、机动车及金融资产,不含唯一一套房产)不超过2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符合城乡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临时救助书面申请;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申报表(书面声明家庭人口、家庭关系、收入和财产状况);身份证、户口簿(所有申请人户口住址栏、索引及个人户口单页);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大病门诊证、病历、医疗费用发票和结算单原件。
五、救助标准
年度内救助标准为最高不超过3万元,存在重大生活困难的适度提高救助额度。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受理地镇(街道)提交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社会救助申请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二)受理。镇(街道)对申请人家庭进行经济状况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三)审核。镇(街道)对受理的申请家庭展开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审核、公示等办理环节;
(四)确认。对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镇(街道)做出确认决定。
七、办理时限
急难型救助:24小时内;支出型临时救助:20个工作日。
区社会救助服务热线:0532-88515327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实施细则》(青民规〔2022〕3号)
二、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网上申请。
三、办理条件
低保边缘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以户为单位,依申请认定;不包括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
四、办理流程
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及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等工作参照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程序施行。
(一)申请: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二)受理: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镇(街道)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
(四)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街道)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六、服务管理
低保边缘家庭实行动态管理。镇(街道)每年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复核一次,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作退出处理。
七、救助待遇
(一)民政部门: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中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父母有一方重病重残的健康儿童、父母健康的重病或重残儿童,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给予困境儿童生活补助。
(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其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部门)依据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身份,实施专项救助。
区社会救助服务热线:0532-88515327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鲁民〔2023〕16号)
二、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网上申请。
三、办理条件
具有我区户籍,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因病致贫患者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照程序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因病致贫患者,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救助范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患者本人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的2倍,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相关规定。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由患者本人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网上申请
患者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代为申请,也可以由患者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已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患者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首页)、结算单据、医疗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填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申请人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二)受理。镇(街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省政务服务平台、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医保部门提供参保患者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情况
(三)审核。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委会应当协助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审核程序和具体要求参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四)确认。镇(街道)对拟确认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发放确认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六、救助待遇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一次有效,针对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产生的个人负担费用,由医保部门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待遇。
区社会救助服务热线:0532-8851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