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广大育龄妇女参与配合孕情随访工作的积 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顺利实施,及时掌握育龄妇女的孕情动态,根据街道实际,特制定本补助办法。
一、 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适用范围
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双方或一方户籍属于通 济街道应统计并已纳入管理的育龄夫妇(含在通济街道辖区内居 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妇,下同)。
(二)补助对象
1.孕前优生补助对象:符合生育政策准备怀孕的夫妇。
2.怀孕补助对象:符合生育政策,怀孕时间大于 12 周小于16 周(含 16 周)的二孩或多孩孕妇。
二、补助标准
(一)孕前优生补助 对符合生育政策有生育意愿,自觉到妇幼保健院进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夫妇,给予 50 元的补助。
(二)怀孕补助
对符合生育政策,怀孕时间大于 12 周小于 16 周(含 16 周) 的二孩或多孩孕妇,给予 100 元的补助,怀孕时间超过16周的不予补助。
三、补助流程及要求
(一)孕前优生补助
育龄夫妇自觉到妇幼保健院进行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后,持女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村(居)进行登记。村(居)将上述材料汇总后于每季度末上报街道计生服务中心,由街道计生服务中心核实后及时发放。
(二)怀孕补助
孕妇于怀孕 12 周—16 周期间持女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登记本或生育证原件、县(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复印件、B 超证明复印件,到村(居)进行登记(流动人口还需提供省平台管理半年以上的信息卡),怀孕小于 12 周或大于16 周的不予登记。村(居)将上述材料汇总后于每季度末上报街道计生服务中心,由街道计生服务中心核实后及时发放。
四、其他要求
1.各村(居)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载体,全方位开展宣传,为本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各村(居)要安排专人负责,实行首接责任制,即时登记、留存好相关材料。
3.各村(居)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严禁弄虚作假、避免 漏报、误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金的,由所在村(居)负责追回,造成孕情迟报的根据计生考核细则加倍扣分,情节严重的追 究相关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