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0号)。
三、受理单位
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办理地点
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网上申请。
五、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重度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其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特困人员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执行。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年满60周岁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六、救助供养内容及标准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自2020年4月1日期,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50元。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集中供养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分散供养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75元,集中供养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分散供养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225元。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资金解决。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享受政府基本殡葬减免政策待遇。丧葬事宜,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
七、受理及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第三方评估结果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区(市)民政部门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委托镇街审批的除外)。
4、终止。特困人员有终止情形的,其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咨询方式
镇(街道)民政部门 电话:85589315
区民政局 电话:8851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