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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家庭人口 |
现有房屋 |
申请建房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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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锴 |
4 |
1处5间,权属登记人为祖父金兆臣,即集用(99)字3632号。因祖父母已去世,实际居住使用人为父亲金永超及母亲万梅清。 |
因结婚无房,申请在古阡一经济体办公室西第一大街西第3条南北胡同顺北向南第2户使用宅基地,新建一处四间房屋与父母、弟弟分户别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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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锟 |
4 |
1处5间,权属登记人为祖父金兆臣,即集用(99)字3632号。因祖父母已去世,实际居住使用人为父亲金永超及母亲万梅清。 |
因结婚无房,申请在古阡一经济体办公室西第一大街西第4条南北胡同顺北向南第2户使用宅基地,新建一处四间房屋与父母、哥哥分户别居。 |
注:如有异议7日内拨打85501451、85501385反映。
金口镇人民政府
202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