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年度内,住院或门诊慢特病治疗期间,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9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起付线3000元、按8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经医疗救助后,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限额2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限额2万元。
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限额为15万元。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