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即墨区支持会展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即政发〔202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即墨区支持会展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即墨区支持会展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促进我区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会展业与产业结合,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18号)及《青岛市促进会展业发展10条政策》(青政办字〔2022〕8号),结合我区会展业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在我区专业场馆举办的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标准展位450个以上)的贸易类展会,给予20万元补助;展览面积每增加5千平方米,补助增加5万元。单个展会每届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展会国际化率达20%以上,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数量和展览面积均占比20%以上的,或在展会中举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新品发布会的,以及UFI认证展会,在上述补助基础上上浮20%。
鼓励与我区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链相结合的展览项目举办,对符合我区汽车、纺织服装、商贸物流、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生物医药六大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链方向的贸易类展会,在上述补助基础上上浮20%。
二、鼓励展览项目长期举办,对我区经济社会等领域有重要促进作用且在我区连续举办三届,每届面积达3万平米及以上的展览项目,待三届展会结束后一次性给予展会举办单位30万元的额外补助。
三、在我区举办的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标准展位900个以上)的消费类展会,给予补助10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5千平方米,补助增加2万元,单个展会每届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由省级以上各类行业协会或学会学术机构、行业主流媒体、世界500强企业、全国500强企业主办,会期不少于2天的国际或国内市场化专业会议(不含营销类、培训类会议,展览会期间的配套会议),参会人数200人以上,在四星级(或相当于四星级)以上酒店住宿间夜数300间夜以上的,给予会议组织方一次性补助10万元,超过300间夜的部分,每增加100间夜补助3万元。单个会议每届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对于参会人员有3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人士或国际性组织参加的,境外参会人员达20%(含)以上,在上述补助基础上上浮20%。
符合我区汽车、纺织服装、商贸物流、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生物医药六大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链方向的上述会议活动,在上述补助基础上上浮20%。
五、本地企业外出参加由区贸促会组织的境内外重大行业展会,给予实际支出展位费、特装费50%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展会参展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该项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由在我区注册并纳税的会展机构或企业在我区固定举办的并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权威机构认证的展览项目﹐给予一次性额外补助30万元。
七、我区会展企业参加区贸促会组织的境内外会展业宣传推介活动并设置展位的,补助注册费、场租费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八、在我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会展企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经统计部门确认达到入库纳统标准并纳统的,按照《青岛市即墨区“四上”企业培育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执行。
九、鼓励展馆运营方积极招展引会,全年引进展会累计实际展览面积总计达30万平米,补助30万元,实际展览面积每增加1万平米,补助1万元,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补助不超过三个经营年度。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馆,一次性补助15万元。
十、对于区政府主办或重点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的补助,实行“一事一议”。由区贸促会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十一、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规划、活动引进、支持企业发展等工作,编报年度资金预算,纳入预算评审。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使用管理由区贸促会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区贸促会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向,提出会展业年度计划和预算建议,负责扶持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实施监管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拨付,按照我区绩效预算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绩效评估,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绩效目标等确定是否给予补助。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举办的会展项目可享受本政策。已获其他区级财政支持的会展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同时享受本政策多项政策补助时,以最高为限。本措施由区贸促会、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