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即墨区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即政办发〔202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即墨区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月21日印发的《即墨市海洋赤潮灾害处置应急预案》(即政办发〔2015〕7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即墨区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做好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公众身体健康带来的威胁,建设绿色可持续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自然资源部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赤潮灾害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即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即墨区管辖海域内发生的赤潮灾害,以及即墨区周边海域发生的、对即墨区海洋环境和公众健康、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赤潮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灾害;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
1.5 灾害分级
依据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分级标准,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5.1 一般赤潮灾害(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赤潮灾害:
(1)发现200平方千米以下有毒赤潮(“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且出现10人以下因摄入赤潮毒素引起身体严重不适病例的。
(2)发现200平方千米以下有毒赤潮,或500平方千米以下有害赤潮,或1000平方千米以下其他赤潮,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造成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1.5.2 较大赤潮灾害(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赤潮灾害:
(1)发现200平方千米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500平方千米以下有毒赤潮,且出现10人以上、50人以下因摄入赤潮毒素引起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或出现5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2)发现200平方千米以上、500平方千米以下有毒赤潮,或500平方千米以上、1000平方千米以下有害赤潮,或1000平方千米以上其他赤潮,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1.5.3 重大赤潮灾害(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赤潮灾害:
(1)发现500平方千米以上、1000平方千米以下有毒赤潮,且出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因摄入赤潮毒素引起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或出现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2)发现500平方千米以上、1000平方千米以下有毒赤潮,或1000平方千米以上其他赤潮,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1.5.4 特别重大赤潮灾害(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赤潮灾害:
(1)发现1000平方千米以上有毒赤潮,且出现100人以上因摄入赤潮毒素引起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2)发现1000平方千米以上有毒赤潮,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造成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区海洋赤潮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 人员组成
总 指 挥: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海洋发展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海洋发展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气象局、青岛即墨海事处、灾害发生沿海各镇街等部门(单位)分管领导。
2.1.2 主要职责
分析、研究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一般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海洋赤潮灾害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海洋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加强对海洋赤潮灾害的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依托市海洋赤潮应急消除队伍、应急消除物资,建立上下联动机制;根据海洋赤潮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灾害发生沿海镇街做好一般海洋赤潮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海洋发展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海洋发展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组及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海洋赤潮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海洋赤潮灾害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协调做好一般海洋赤潮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区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宣传导向,做好赤潮信息的发布和宣传引导。
区委网信办:负责做好赤潮灾害网络舆情监控、分析研判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应对与正面引导。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赤潮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赤潮消除设施、重点赤潮防治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
区科学技术局:调查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原因,为海洋赤潮防灾减灾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负责发生海洋赤潮灾害后,近岸及发生地附近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应急处置期间发生的影响稳定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区财政局:依法依规统筹安排海洋赤潮灾害应急行动所需经费。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海洋赤潮灾害处置相关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的规划服务和土地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陆域海洋赤潮灾害处置设施与防治工程的选点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监测海洋赤潮灾害发现海域水质状况,调查处理引发海洋赤潮灾害的陆源污染事故;指导做好有毒赤潮污染海产品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沿海有关镇街做好海洋赤潮灾害处置相关市政设施、道路的建设维护工作;组织协调各浴场管理部门对受海洋赤潮灾害污染的浴场进行应急处置和封闭管理;指导海水淡化单位做好赤潮灾害应对。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运输车辆安全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告知营业类海上旅游客运船只避开赤潮消除作业区域;协调赤潮应急处置所需港口码头;按照指挥部指令,协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开通应急运输“绿色通道”。
区水利局:参与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原因监测调查处理。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全区海洋赤潮防灾减灾管理工作;协调开展海洋赤潮灾害应急监测、趋势预测分析、灾害评估和发生原因调查,及时将赤潮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海洋赤潮灾害信息管理,规范海洋赤潮灾害信息转发;监控受赤潮影响的海水增养殖场及周围的渔港码头的相关水产品,及时关闭受海洋赤潮灾害污染的重要渔业海域、海水增养殖区、海洋公园,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关闭受海洋赤潮灾害污染的重大活动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水浴场等重点海域;组织海洋捕捞企业、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开展防灾减灾和恢复生产;协调灾害发生沿海镇街、有关部门(单位)和赤潮消除队伍,实施海洋赤潮灾害的消除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相关沿海镇街、部门和单位做好涉海旅游景区的赤潮灾害防范工作。
区卫生和健康局:组织救治因有毒赤潮而引起的中毒人员,参与处置人员现场伤病的医疗救治,参与海洋赤潮科普教育宣传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开展受有毒赤潮污染水产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相关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受有毒赤潮污染水产品的食品进行检测。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协调驻军参加赤潮应急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 参与指导海洋赤潮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协助灾害发生沿海镇街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受有毒赤潮污染不安全水产品的管控,依法查处受有毒赤潮污染水产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区气象局:负责应急处置期间气象信息的监测分析,及时提供实时天气预报、海上风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信息。
青岛即墨海事处:及时发布航行警(通)告,提醒商船航行时注意避开处置作业区域;做好船舶交通管制工作,为应急处置船只安全通过航道营造良好通航秩序。
灾害发生沿海镇街: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发生在本辖区海洋赤潮灾害的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可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相关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4.1 综合协调组
由区海洋发展局牵头, 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灾害发生沿海镇街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综合协调、督导检查;负责组织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会议,编发会议纪要;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内部公文运转、综合文字;做好处置信息调度、汇总、整理、编辑和简报印发,以及资料收集归档工作;负责与上级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络等工作。
2.4.2 监测监视组
由区海洋发展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灾害发生沿海镇街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依托上级监测机构和气象部门,动态监测海洋赤潮灾害的面积、位置及影响范围,预报灾害发生海域的局部气象、海况,监测该海域的环境、赤潮生物和赤潮毒素,及时提出气象和海况参数及预测意见;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专家组报告监视、监测信息。
2.4.3 应急处置组
由区海洋发展局牵头,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青岛即墨海事处、灾害发生沿海镇街、重大活动组织单位、各用海单位或临海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在技术单位和专家组的指导下,依托市赤潮消除队伍,分别对在重大活动海域、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公园、海水浴场等重点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实施相关的减灾处置工作;对在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重点海域赤潮灾害,经专家会商确需实施应急消除的,市、区上下联动,协调组织灾害发生沿海镇街、有关部门(单位)实施海洋赤潮灾害的消除工作;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对发生有毒赤潮的重大活动海域、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海水浴场以及其他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区或海上娱乐区内及邻近海域,实施封闭管理。
2.4.4 市场监控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海洋发展局、区卫生和健康局、灾害发生沿海镇街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监测、评估全区水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赤潮毒素,查处受有毒赤潮污染水产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2.4.5 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和健康局牵头, 灾害发生沿海镇街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有毒赤潮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4.6 评估调查组
由区海洋发展局牵头, 区科学技术局、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即墨海事处、灾害发生沿海镇街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海洋赤潮灾害所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损失、滨海旅游损失、人体健康影响、出口水产品损失等社会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和评估;当海洋赤潮灾害发生与突发性环境事件有较明显关联时,组织对海洋赤潮灾害发生的主要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资料收集等,并就事故的原因提出分析结论和处理建议。
2.4.7 经费保障组
由区财政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海洋发展局、灾害发生沿海镇街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将赤潮应急处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有关工作开展。
2.4.8 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区海洋发展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灾害发生沿海镇街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把握全区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海洋赤潮灾害信息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2.4.9 专家组
由区科学技术局牵头, 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区海洋发展局、区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有关技术支撑单位组成。
专家组成员主要包括海洋、气象、环保、渔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
主要职责:建立海洋赤潮灾害会商制度,对接科研院所和监测机构,预测评估海洋赤潮灾害的发展趋势,研究相应对策,做好海洋赤潮灾害预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咨询和指导,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行动决策依据,为灾后处理提供建设性意见,对预案提出修订和完善意见。
3 监测会商
3.1 监测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我区管辖海域赤潮灾害的信息接报、处理工作。监视监测组各有关单位接报后,应立即按照海洋赤潮灾害监测监视要求,依托上级监测机构,加强现场监视和监测。
3.2 会商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接上级海洋预报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监测信息进行预警会商和评估,预测海洋赤潮灾害发展趋势以及对重大活动海域、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公园等海域可能产生的影响,确定海洋赤潮灾害预警响应等级,提出组织应急行动的安全技术条件、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方法和应急行动所需资源能力等方面的建议。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依据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预警分级标准,结合即墨区管辖海域实际,海洋赤潮灾害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4.1.1 蓝色预警级别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达到蓝色预警级别:
(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50~200平方千米。
(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5人以上、10人以下。
另外,近岸海域发现50平方千米以下有毒赤潮、500平方千米以下有害赤潮或1000平方千米以下其他赤潮,但尚未达到四级预警启动标准的赤潮灾害,不启动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赤潮应急跟踪监测、信息发布和应急消除等工作。
4.1.2 黄色预警级别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达到黄色预警级别:
(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200~500平方千米,或有害赤潮面积500~1000平方千米,或其他赤潮面积1000平方千米以上。
(2)近岸海域外发现赤潮面积3000~5000平方千米,且2天内可能影响近岸海域。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人数5人以下。
(4)赤潮灾害发生在重大活动海域,且距离活动举办时间5~10天。
(5)赤潮灾害发生在经济敏感海域,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达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1.3 橙色预警级别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达到橙色预警级别:
(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500~1000平方千米,或有害赤潮面积1000平方千米以上。
(2)近岸海域外发现赤潮面积5000~8000平方千米,且2天内可能影响近岸海域。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死亡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
(4)赤潮灾害发生在重大活动海域,且距离活动举办时间2~5天。
(5)赤潮灾害发生在经济敏感海域,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达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1.4 红色预警级别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达到红色预警级别:
(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千米以上。
(2)近岸海域外发现赤潮面积8000平方千米以上,且2天内可能影响近岸海域。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人数10人以上。
(4)赤潮灾害发生在重大活动海域,且距离活动举办时间小于2天。
(5)赤潮灾害发生在影响经济敏感海域,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达1亿元以上。
4.2 预警转发
海洋赤潮灾害蓝色、黄色预警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转发,橙色、红色预警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转发。
海洋赤潮灾害预警信息可通过网络、传真、电话等向有关部门(单位)转发,也可视情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政务网站等向社会转发。
海洋赤潮预警转发的主要内容包括:赤潮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生物种类、生物毒性、生物密度、发展趋势、发生条件等监测监视、预测预报信息。
4.3 预警响应
4.3.1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发布后,应当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各相关成员单位、各相关沿海镇街进入应急状态,落实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报送,按照职责分工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2)监测监视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赤潮灾害应急监测,依托上级监测机构,对赤潮发生海域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等指标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对有毒赤潮开展赤潮生物及赤潮毒素鉴定和检测,并在24小时内将相关情况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如发生有毒赤潮,新闻宣传组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消息,提醒公众避免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赤潮海水,并加强舆情引导;应急处置组各组成单位按职责做好封闭相关海区和减灾处置准备;市场监控组各组成单位按职责做好赤潮毒素监控准备;医疗救治组做好医疗救护准备,并随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因赤潮毒素导致的身体严重不适病例和人员死亡病例情况。
(4)依托市赤潮消除队伍,检查船只和设备,调集材料、物资,做好应急消除准备。
4.3.2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发布后,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各成员单位、沿海相关镇街实行日报制度,及时传递赤潮预警响应各类信息。
(2)协调赤潮消除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同时根据赤潮发展态势调集赤潮消除船只、设备、材料和物资,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投入赤潮消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申请寻求市级应急资源支持。
4.3.3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橙色预警发布后,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申请寻求省级应急资源支持。
4.3.4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发布后,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申请寻求国家应急资源支持。
4.4 预警变更与解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转发赤潮预警变更与解除信息,协调监测监视有关单位跟踪监测赤潮发展情况,当有害赤潮和其他赤潮完全消失,或有毒赤潮完全消失且水产品赤潮毒素含量低于人体安全食用标准时,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信息报告
5.1 报告主体
事发单位、各级政府、海洋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是受理报告、向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海洋赤潮灾害的责任主体。
发现海洋赤潮发生迹象,应立即向辖区、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报告,并按程序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监测监视组依托监测单位进行应急监测。
各医疗机构发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身体严重不适病例和人员死亡病例,迅速报告区卫生和健康局,由区卫生和健康局转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单位等核实赤潮发生海区、面积和有毒赤潮种类等信息。
5.2 报告时限和程序
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应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对于核报的信息,也应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紧急信息应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应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尽快提供书面终报。
5.3 报告内容
海洋赤潮灾害发生的时间、位置、信息来源、影响程度、发展趋势、损失、有无中毒或死亡人员、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5.4 信息通报
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后,各现场工作组按照职责进行处置,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进行整理与编辑,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与市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了解我区管辖海域以外的赤潮灾害发生情况、发展预测情况及可能对我区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当出现可能影响我区管辖近岸海域的情况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迅速将相关情况报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6 应急处置
6.1 分级响应
6.1.1 一般赤潮灾害(Ⅳ级)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各应急响应参加单位和应急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同时协调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寻求应急资源支持。
6.1.2 较大赤潮灾害(Ⅲ级)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各应急响应参加单位和应急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协调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寻求应急资源支持。
6.1.3 重大赤潮灾害(Ⅱ级)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各应急响应参加单位和应急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协调市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寻求应急资源支持。
6.1.4 特别重大赤潮灾害(Ⅰ级)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各应急响应参加单位和应急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协调市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寻求应急资源支持。
6.2 指挥与协调
6.2.1 一般赤潮灾害(Ⅳ级)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对接市级海洋主管部门,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沿海有关镇街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6.2.2 较大赤潮灾害(Ⅲ级)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对接市级海洋主管部门,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沿海有关镇街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6.2.3 重大赤潮灾害(Ⅱ级)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对接市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沿海有关镇街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6.2.4 特别重大赤潮灾害(Ⅰ级)
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接市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沿海有关镇街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6.3 应急处置措施
6.3.1 一般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赤潮灾害的沿海镇街和有关部门(单位),对海洋赤潮灾害的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进行调查评估,及时上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减灾、防灾措施,减轻海洋赤潮危害。
监测监视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赤潮灾害发生海域的监测监视。海洋主管部门和有关镇街依托上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加强赤潮灾害应急监测,每天跟踪监测赤潮发生海域水文、理化和生物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和赤潮灾害面积及变化情况,预报海洋赤潮灾害发生海域的局部海况;如发生有毒赤潮,检测赤潮毒素变化情况。区气象局负责做好赤潮灾害发生海域的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海洋赤潮灾害发生海域的天气状况预报和趋势分析。
医疗救治组组织各医疗机构做好准备,随时关注赤潮毒素导致的身体严重不适病例和人员死亡病例,发现情况迅速报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应急处置组各组成单位按照职责,分别对在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公园等重点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实施减灾处置工作。如在重大活动海域、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海水浴场以及其他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区或海上娱乐区发生有毒赤潮,应急处置组应组织灾害发生沿海镇街、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对受海洋赤潮灾害污染的相关海区实施应急管理。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负责近岸及发生地附近治安秩序,做好交通疏导;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监测赤潮发生海域水质状况,调查陆源污染事故,指导做好有毒赤潮污染海产品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次生灾害防范和环境保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各浴场管理部门,对受海洋赤潮灾害污染的浴场进行封闭管理,指导取用水单位做好赤潮灾害应对;区海洋发展局组织发生灾害的沿海镇街,对受海洋赤潮灾害污染的重要渔业海域、海水增养殖区、海洋公园进行应急管理;区水利局参与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原因监测调查处理;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发生灾害的沿海镇街,对受海洋赤潮影响或可能受海洋赤潮影响的滨海旅游景区旅游活动进行警示并做好防范工作。
经专家会商确认,需实施赤潮应急消除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接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协调组织发生灾害的沿海镇街、有关成员单位和赤潮应急消除队伍,实施应急消除工作。
市场监控组各组成单位按照职责,监测、评估全区水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赤潮毒素,查处受有毒赤潮污染水产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区海洋发展局负责监控受赤潮影响的海水增养殖场及周围的渔港码头的水产品;区卫生和健康局组织对受有毒赤潮污染水产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沿海镇街,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受有毒赤潮污染的不安全水产品实施管控。
必要时协调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寻求应急资源支持。
6.3.2 较大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在实施一般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集中办公。
医疗救治组组织救治中毒人员和处置现场的伤病人员。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各现场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沿海镇街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度相关参与单位实施应急处置。
新闻宣传组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向公众宣传海产品食物中毒防治等与赤潮灾害有关的卫生防病知识。
赤潮消除队伍根据赤潮发展态势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调集船只、设备和材料,在专家组指导下,对重点海域实施赤潮消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市级海洋主管部门联系,上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程序请求市级应急资源支持。
6.3.3 重大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在实施较大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市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联系,上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程序请求省和市应急资源支持。
6.3.4 特别重大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在实施重大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市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联系,上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程序请求国家、省和市应急资源支持。
6.4 应急结束
经专家会商评估,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灾害发展趋势、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各工作组成员单位收集、汇总处置信息,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提交新闻宣传组向社会发布。
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灾害发生沿海镇街及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 后期处理
8.1 后期监测与调查
监视监测组接到终止应急行动的命令,结束应急状态,并依托监测机构,继续对受影响的区域进行一段时间连续监测,及时报告监测情况。
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评估调查组开展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并视情开展赤潮发生原因调查处理。
8.2善后处置
对遭受海洋赤潮灾害影响的地区,相关沿海镇街应做好受灾群众的医疗救治及生产、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
8.3 总结评估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现场工作组、成员单位和各相关沿海镇街,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海洋赤潮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灾害评估和应急工作情况、应急处置措施、有关经验教训和改进建议等。总结报告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9 应急保障
9.1 队伍保障
加强赤潮监测预警与调查评估工作能力建设,根据上级部署,适时推进赤潮应急监测、预警等专门人才与应急消除专业队伍建设,完善应对措施。
9.2 物资保障
按照“共建、共享、共用”原则,与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协调做好海洋赤潮灾害应急消除船只、消除设备、消除材料等物资储备,保障处置需求。
9.3 技术保障
加强与驻青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水产品检测机构的联系,逐步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监视体系,不断改善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手段,提高协同处置、综合保障能力。加强与市级海洋主管部门的联系,共享市海洋赤潮专家信息库,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9.4 经费保障
海洋赤潮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分级负担,按程序拨付,保障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的开展。
10 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 宣教培训
各有关单位应采用媒体宣传、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海洋赤潮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培训。
预案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 演练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或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区海洋赤潮灾害专项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 责任追究
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赤潮应急处置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 附则
12.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
12.2 预案修订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即墨市海洋赤潮灾害处置应急预案》(即政办发〔2015〕7号)同时废止。
附录1
赤潮灾害相关术语
一、赤潮
海洋浮游生物在一定环境条件下暴发性增殖或聚集达到某一密度,引起水体变色或对海洋中其他生物产生危害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又称有害藻华。
二、赤潮生物
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生物。赤潮生物包括浮游藻类、原生动物和蓝细菌等。
三、赤潮藻毒素
由有毒赤潮藻产生的具有毒副作用的天然有机化合物。危害性较大的几种毒素分别是麻痹性贝毒素(PSP)、腹泻性贝毒素(DSP)、神经性贝毒素(NSP)、西加鱼毒素(CFP)、失忆性贝毒素(ASP)和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溶血素等。
四、有毒赤潮
特指能引起人类中毒,甚至死亡的赤潮。
五、有害赤潮
对人类没有直接危害,但可通过物理、化学等途径对海洋自然资源或海洋经济造成危害的赤潮。
六、其他赤潮
不产生毒素,尚未有造成海洋自然资源或海洋经济危害记录,但可能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潜在影响的赤潮。
七、近岸海域
我国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渤海的近岸海域,为自沿岸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向海一侧 12 海里以内的海域。
八、重大活动海域
一旦暴发赤潮灾害,可能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并影响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国事、国际交往、国家庆典举行等活动的海域,海域范围以具体活动通知为准。
九、经济敏感区域
受赤潮灾害影响,可能产生较严重经济损失的海域,如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滨海旅游区、滨海工业取排水区等。
附录2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相关要求
一、赤潮监测预警应包含的内容
1.赤潮灾害发生时间、地点、面积、范围。
2.赤潮发生海域内各项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指标的变化情况。
3.赤潮生物种类与毒性,有毒赤潮暴发海域水产品体内毒素含量,若赤潮发生区内存在养殖区,采集的生物应包含养殖区的主要养殖种类。
4.赤潮灾害发生地点、面积、海域水文气象状况等,评估赤潮灾害的可能规模,初步判定赤潮漂移与生长消亡趋势。
5.赤潮灾害是否对养殖业、旅游业和滨海工业取排水构成威胁。
6.赤潮灾害是否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二、灾害调查评估应包含的内容
1.赤潮发生发展情况。
2.赤潮对人体健康、水产养殖、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3.赤潮监测预警工作情况,赤潮灾害信息管理、发布情况等。
附录3
有毒、有害赤潮藻及基准密度清单
类型 |
特征 |
原因种名称 |
基准密度>104个/L |
有毒 赤潮 |
特指能引起人类中毒、甚至死亡的赤潮。 |
链状裸甲藻(Gymnodinium catenatum) 短凯伦藻(Karenia brevis) 太平洋亚历山大藻(Alexandrium pacificum) 链状亚历山大藻(Alexandrium catenella) 微小原甲藻(Prorocentrum minimum) 倒卵形鳍藻(Dinophysis fortii) 利马原甲藻(Prorocentrum lima) 多列拟菱形藻(Pseudo-nitzschia multiseries) 福氏拟菱形藻(Pseudo-nitzschia fukuyoi) 尖细拟菱形藻(Pseudo-nitzschia cuspidata) |
50 100 50 50 100 20 50 100 1000 1000 |
有害 赤潮
|
对人类没有直接危害,但可通过物理、化学等途径对海洋自然资源或海洋经济造成危害的赤潮。 |
米氏凯伦藻(Kareniamikimotoi) 赤潮异弯藻(Heterosigmaakashiwo) 多环马格里夫藻(Maligrafidiniumpolykrikoides)(原名:多环旋沟藻) 双胞马格里夫藻(Maligrafidiniumgeminatum)(原名:双胞旋沟藻) 球形棕囊藻(Phaeocystis globosa) 海洋卡盾藻(Chattonella marina) 剧毒卡尔藻(Karlodinium veneficum) 血红哈卡藻(Akashiwo sanguinea) 抑食金球藻(Aureococcus anophagefferens) 东海原甲藻(Prorocentrum donghaiense) 锥状斯氏藻(Scrippsiella trochoidea) |
100 500 50 30 50 30 1000 30 100 50 10000 50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