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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同志解读】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修振爱解读《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23

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修振爱解读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4号)要求,调整我区配套费征收政策。

二、决策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4号)

三、目标任务

(一)调整标准及配套范围。“2.专项配套费主要包括供热、供气配套工程。供热配套费按每平方米92元征收,配套范围是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或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供气配套费按每平方米25元征收(包含物联网表费用),配套范围是从气源起至居民用户用气计量装置。”调整为:2.专项配套费主要为供热配套工程。供热配套费按每平方米92元征收,配套范围是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或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

“按流量计费标准:供热配套费,工业(含仓储物流)项目按设计最大小时热负荷每吨蒸汽45万元征收;供气配套费,非工业项目按设计日用气量每立方米400元征收,工业(含仓储物流)项目按设计日用气量每立方米200元征收。配套范围是从热(气)源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调整为:按流量计费标准:供热配套费,工业(含仓储物流)项目按设计最大小时热负荷每吨蒸汽45万元征收;配套范围是从热源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

(二)调整补缴程序。“(一)对不具备供热、供气配套条件的或不使用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供热、供气专营单位共同认定同意,可暂不缴纳相应的供热、供气专项配套费。以上项目,如达到配套条件或因项目变更,需使用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应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补缴专项配套费。(二)对不使用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房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并在售房地点醒目位置予以公示。”调整为:(一)对不具备供热配套条件的或不使用供热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供热专营单位共同认定同意,可暂不缴纳相应的供热专项配套费。以上项目,如达到配套条件或因项目变更,需使用供热配套设施的,应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补缴专项配套费。(二)对不使用供热配套设施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房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并在售房地点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四、主要内容

文件内容包括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配套费按工业(含仓储物流)项目、非工业项目征收,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第二部分是补缴程序,主要针对专项配套费补缴程序做出明确规定;第三部分加强配套费预算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第四部分是严格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五、重要意义

在减税降费大环境下,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

六、解释部门和咨询电话

区住建局   0532-8855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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