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加快我区城市更新建设,推进旧城区社区改造工作,以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群众的宜居幸福指数为出发点,以推进城市化进程为目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地推进旧城区社区改造工作,特出台本意见。
二、政策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3〕2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21〕8号)、《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目标任务
提升我区城市形象,改善旧城区人居环境,将旧城区打造成彰显城市风格、体现地域特色的现代化新城市。
四、主要内容
《意见》共九章,由指导思想、改造范围、改造原则、补偿方式、补偿办法、村庄集体经济发展用房、改造程序、政策支持等组成。主要解读如下:
(一)补偿方式。采用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二)房屋用途认定
1.住宅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住宅的。
2.非住宅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非住宅的。
3.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住宅,全部或部分房屋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且相关证件注明的营业地址与房屋地址一致的。
4.未登记建筑和用途不清的房屋。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和房屋由村庄负责调查,按照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由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出具意见;国有土地上的建筑和房屋由区政府指定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对调查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意见。
(三)应补偿面积。1.带院平房及二层住宅。选择房屋补偿的,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第二层及以上合法建筑面积计入应补偿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院落用地另行给予补助费。
2.多层楼房住宅。按照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被搬迁住宅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被搬迁住宅房屋面积与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的50%支付房款;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该公摊面积不计入计算临时过渡费的面积)。
3.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
(四)奖励
1.住宅房屋。在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签约的,根据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临时过渡费应计发期限以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带院住宅选择房屋补偿或选择货币补偿及多层楼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奖励10平方米的补偿面积(该奖励面积不计入临时过渡费的基数)。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每户奖励2万元,具体发放方式在房屋搬迁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2.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每户奖励2万元,具体发放方式在房屋搬迁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五、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了我区旧城区社区改造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改造原则、搬迁补偿标准、改造流程和政策扶持等内容,对加快我区旧城区社区改造,加快城市更新建设,提升居民宜居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六、解释部门及咨询电话
政策解释部门: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电话:88556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