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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即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 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9-18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岛市即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即政办发〔2024〕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即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11月26日印发的《青岛市即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即政办发〔2020〕58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即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环境风险评估

1.6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2预警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3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5.2调查处理

5.3善后处置

5.4保险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资金保障

6.3物资保障

6.4应急车辆保障

6.5通信保障

6.6技术保障

6.7避难场所保障

6.8应急资源管理

6.9宣传、培训与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和修订

7.2责任与奖惩

7.3预案用语的含义

7.4预案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即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青岛市即墨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有可能对即墨区造成环境影响的、需要本区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船舶污染、赤潮及浒苔灾害、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有效预防,属地为主、科学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环境风险评估

即墨地处黄海之滨、山东半岛西南部、青岛城区北部,陆地面积1793平方公里(东西最长76公里,南北最宽36公里),辖4个镇、11个街道,1033个村庄,2023年末全区常住人口136.74万;拥有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1个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个省级旅游度假区。辖区内环境敏感点主要有地表饮用水源地4处,即王圈水库、宋化泉水库、石棚水库、挪城水库。

本辖区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因素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自然灾害、违法排污、非法倾倒或填埋等.可能发生的一般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有输油管线泄漏、陆源溢油入海、交通事故引发的泄漏、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饮用水源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污染、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场渗滤液泄漏污染等情形。

1.6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 领导机构组成

依法设立即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海洋发展局、即墨海事处、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局、事发地政府(详见附件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即墨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承担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1.2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研究确定全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性意见;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生态环境局支援和指导;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组织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预测分析及发布工作,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收集汇总,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研判核实,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和宣教培训,督查相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督查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对重点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预案修订、管理和演练、队伍、装备等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指导做好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承担本预案专家组的联系工作;应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处置的其他工作。

2.2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应急指挥部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局长或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牵头,抽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政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开展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牵头,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海洋发展局、区水利局、事发地政府等单位组成。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其周边可能被污染的水体、空气、土壤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开展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污染控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牵头,事发地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即墨海事处、区自然资源局、区海洋发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以及事故责任单位、社会救援队伍组成。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泄漏、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开展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事件调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牵头,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区应急局、事发地政府等单位组成。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违规违纪等行为;开展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政府参与。负责做好伤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海洋发展局、区商务局、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调集应急救援装备,保障应急处置通讯畅通;对受威胁群众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城市公共供水供应;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开展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牵头,事发地政府参与。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事发地现场治安秩序,协助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疏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维护事发地现场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开展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事发地政府等单位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接待、协调赴现场媒体记者,负责网络舆情管理、应对,宣传公众自救防护知识等工作;开展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组: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依托《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名单》邀请专家,组成临时专家组,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研究、分析污染事态,提出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扩散、减轻污染危害的应急对策,为现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1)建立风险调查评估机制。建立各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机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辖区内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督促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环境风险台账,实施分级监督管理。

(2)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完善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和隐患。

(3)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企业负责对自身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健全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4)监测。利用各级环境质量监测、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网络、视频监控、网格化执法、“12345”政务热线等资源,研判气象、应急、交通运输等部门发布的预警和应急信息,多渠道收集信息。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蓝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区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即墨区局部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黄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区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引发即墨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区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引发即墨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红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3.2.2预警信息发布

制作、发布主体:蓝色预警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作,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发布,并报市应急指挥部。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具体由区政府会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作,报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报市政府和市应急局。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根据预警条件进行研判,提请上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发布。

发布内容: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污染的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发布方式: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政务网站、微博、微信等,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3.2.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3.2.3.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1)落实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监测,组织对重点防控区域、环境风险隐患单位应对措施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责令有关单位整改落实问题;

(2)通知专家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3)检查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调集准备;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

(6)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3.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调度应急队伍赶赴事发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调集、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工具、设备设施,确保随时投入使用。

3.2.3.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2)加强对重点环境敏感点的安全保卫、监控,转移、疏散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次生事件,确保供水、排水、供电、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安全并正常运行。

3.2.3.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2)其他必要措施。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发布预警级别,并将预警信息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风险已经解除的,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有关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报告信息。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532-8851270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研判,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指挥部内部信息报告工作,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先电话后书面报告,并确保与报告区委、区应急局等单位的信息同步。

(2)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应依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指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结果报告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及可能受影响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区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及可能受影响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4.1.1 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政府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易引发严重后果的,区政府主要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超出我区应对能力时,提请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部门启动市级层面应急响应。

4.1.2 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提请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部门启动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区政府主要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4.1.3 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4.1.4 Ⅰ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4.2.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实施应急监测、现场隔离、污染控制、人员疏散等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和必要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现场应急处置

区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3医学救援

区卫生健康局应迅速组织本区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环境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环境应急监测职责:

(1)根据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影响情况,作为应急决策技术支撑。

4.2.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区政府在突发环境事件后适时向社会发布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2.7安全防护

(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撤离和妥善安置,并应考虑不同人群特别是老年人的需要,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

4.3响应终止

经现场指挥部综合会商污染控制组、应急监测组以及专家分析的意见,确认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监测指标符合环境检测标准后,现场指挥部提出终止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总指挥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组织应急队伍有序撤离。现场需要继续监视的应安排有关人员留守监视。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执行上级应急响应终止指令。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负责。区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负责组织力量开展人员安置、补助、抚恤,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

5.4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资金保障

因企业自身原因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导致事件发生的责任单位承担,负有责任的企业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因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由市、区政府分级负担。

建立健全风险保障体系。区政府审计、财政及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及效果的监管和评估。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6.3物资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设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的储备,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统筹规划建设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危险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途经的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应急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环境风险企业要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

6.4应急车辆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应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和环境应急监测车,保证应急车辆随时处于待命状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6.5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45”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作用,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6.6技术保障

健全全区应急指挥体系,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上下联通的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街、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好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6.8应急资源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9宣传、培训与演练

6.9.1宣传和培训

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教育。预案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有计划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9.2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的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演练应邀请专家参与,充分发挥应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并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各镇街、环境风险企业,应积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和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持续改进,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责任与奖惩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及其他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7.3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即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即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接警,并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方案,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意见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应急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按权限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紧急调度及电力供应。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及通信畅通。

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犯罪案件;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协助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疏散人员;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区民政局: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而进行紧急转移安置,并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受灾群众后续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工作人员的表扬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承担因地质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地质技术支撑工作和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等相关资料;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涉及城镇燃气、热力、环境卫生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发电厂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后生活垃圾的应急处置工作,参加相关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指导燃气、供热行业基础设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负责所辖范围内交通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按指挥部要求,协调开通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障,保障饮用水供应。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应急处置,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农业生产物资的调配,指导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医疗机构救治伤员情况信息。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并负责权限内的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环境事件,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助自然灾害发生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转发上级海洋监测部门发布的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信息,按要求参与必要的海洋灾害处置工作。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污染清除行动;负责相关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即墨海事处:负责辖区内海上交通管制,配合做好由陆源污染造成的海域污染的清污处置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的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事发地政府: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应对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先期处置,并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环境风险企业: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情况,组织先期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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