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手机版

请输入检索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14

省卫生厅: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财综〔2008〕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卫生部门所属医学会收取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级卫生部门所属医学会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项目编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


三、各级卫生部门所属医学会应在办公场所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范围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请输入文字
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提交
提交
评论列表(0条)
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