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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李淑青因保管不善,将即房私转字第056697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淑青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