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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7021501000202213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2-07-07
发文字号 即自然资源字〔2022〕43号 发布日期 2022-07-10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自然资源字〔2022〕43号
生效日期 2022-07-10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即墨区自然资源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索引号 37021501000202213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2-07-07
发文字号 即自然资源字〔2022〕43号
发布日期 2022-07-10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自然资源字〔2022〕43号
生效日期 2022-07-10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即墨区自然资源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即墨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即自然资源字〔2022〕43号


各单位 :

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部署和文件精神,为有序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贯彻落实,我局制定了《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即墨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有序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贯彻落实,我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提升公平竞争审查水平的通知》(鲁市监反垄断字〔2021〕233号,以下简称《通知》)及青岛市、即墨区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政策法规工作副局长任副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负责组织指导局内相关业务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督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各成员科室指定1名人员,担任局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工作。

二、明确审查范围

(一)以我局名义起草制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由我局代区政府起草或牵头起草,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

三、夯实审查责任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分别负责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意见》及《通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

(一)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

(二)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三)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适用例外条款的,应详细说明,充分论证并开展定期评估;

(四)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多科室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他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

四、规范审查程序

(一)规范审查流程

各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针对政策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填写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附件2),形成书面的审查结论,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应当作为出台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制作一式三份,一份随其他材料一并呈报局领导审定,政策措施出台后与办文材料一并存档备查,一份由文件制定部门自行留存,一份送政策法规科备案。

(二)规范审批程序

各科室在制定文件时,如涉及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要在发文单上明确标注需要公平竞争审查,经文件起草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将文件和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核稿确认后继续行文,未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的一律不予核稿。如不涉及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则不需要在发文单上特殊标注。

由我局起草的需要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的,或者由我局牵头多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或牵头科室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在向区政府上报文件时,由有关科室一并上报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说明。

(三)规范征求意见

各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四)加强政策咨询

局法规科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咨询工作,各科室在自我审查中出现疑义或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具体政策向法规科咨询。法规科依据《意见》《通知》《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解答,不能确定的,进一步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咨询。

五、有序清理存量

(一)各科室各自负责本科室历年以来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且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工作。现行有效政策措施职责,由改革前划入我局的原单位制定的,由现在承接该职责的科室负责清理。职能承接部门不明确的,由现政策实施科室进行清理。其他清理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的,由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室上报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特定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严重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时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六、定期开展评估

各科室对现行政策措施和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积极配合联席会议和上级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评估工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领导同意,可以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适用例外规定的;(事前)

(二)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事前)

(三)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较大争议的、科室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事前)

(四)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时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事后)

七、责任追究

为加强对各科室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过程中出现下列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应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而未开展的;

(二)已发现确属有违公平竞争审查原则的,应予清理而未清理的;

(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中因故意失职或重大过失,导致有违公平竞争审查原则文件出台,且拒不改正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工作要求

各科室每年梳理本科室公平竞争审查情况不少于2次,分别于6月1日、11月15日前将审查情况总结报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局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局领导审定后,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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