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督部门 | 监督责任 | 项目监督权限 | 监督依据 | 监督范围 | 监督内容 | 监管方式 | |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资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市、区) | 由区自然资源局组建项目法人或局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 | 自然资源领域 的工程建设项 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 以及有关重要 设备、材料采 购等的招标投 标活动。具体范围参考《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2025年版)》。 |
对招标投标重点环节实施监督。 (一)招标阶段: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范围、组织形式是否符合要求;招标公告内容、发布方式、媒介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内容(含资格预审文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利用划分标段、设置不合理的条件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是否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影响招标公正性;是否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投标人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行为。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是否存在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人是否按要求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中标人是否存在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等情形。 (四)投诉与处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采取事前备案监督、事中过程监督、事后报告监督的方式进行。依法依规处理收到的招标投标投诉举报等。 |
| 备注:国家对自然资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