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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即国土公(2018)07号)
发布日期:2018-08-10

即国土公(2018)07号

         2013年10月9日,经即墨市政府批准为孙洪溪颁发了即集用(2013)第8224905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位于通济街道孙家庄村的住宅一处平房四间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属依据为即墨县政府即建村字第87160119号《村民建房许可证》。现已查明:1991年前孙洪溪与其兄孙洪云互换了房屋,1991年土地初始登记发证时,孙洪云依据即墨县革命委员会第225号《生产队社员该房用地批准证明书》申请将该宗地确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经即墨市政府批准颁发了即集建(91)字第22162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13年新一轮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期间,孙洪溪在对上述登记不知情的情况下,错将上述宗地重新申请登记发证,造成了同一宗地办理了两个土地登记并颁发了两个土地证书的事实。现发现上述错误,根据《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条和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孙洪溪个人申请、孙家庄村委会证明,经报请即墨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按程序注销即集用(2013)第82249052土地证书的登记内容,原土地证书收回。现对注销登记结果予以公告,并公告即集用(2013)第82249052号土地证书废止。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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