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1日3时30分许,在即墨区209省道与鹤山东路路口处,一辆重型半挂货车与一辆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及乘员共2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2.92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315号)等有关规定,即墨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以及邀请梁山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即墨区鹤山路与莱青路路口处“3·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鲁H58F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159J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和驾驶人情况。
(1)鲁H58F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梁山辉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登记为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梁山街道办林庄村东。发动机号:3117E014102,识别代码:LZGJL4Y40HX054310,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6月12日,审验有效期止2021年6月30日,使用性质货运,准牵引总质量38500KG,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济宁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6月11日。自2018年4月份以来共有交通违法21起,尚有1起未处理。该牵引车道路运输证号为鲁交运管宁370832914339号,发证日期为2019年6月6日,核发机关为梁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处。
鲁R159J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郓城县华友运输有限公司,住址登记为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张营镇大人村。车辆识别代码为LA9940Z39KATXL181,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审验有效期止2021年8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自2018年4月份以来共有交通违法2起,尚有1起未处理。该半挂车道路运输证号为鲁交运管菏371725339403号,发证日期为2020年6月8日,核发机关为郓城县道路运输管理处。
(2)驾驶人徐振升,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为370282197812******,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证日期1999年11月25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5日。累计记分3分。于2010年6月11日初次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件号为:3702820020210******,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发证机关: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有效期至2022年6月16日。该驾驶人近三年内共有18次交通违法行为,均已处理完毕。2021年3月,由实际所有人王仪强雇佣其驾驶该事故车辆。
2.鲁B33Q7A号轻型栏板货车和驾驶人情况。
(1)鲁B33Q7A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青岛即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址登记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华山二路567号12号楼31号。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2月20日,审验有效期止2022年2月28日,使用性质非营运;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7月3日。
(2)驾驶人孙伟波,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为370282198402******,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办事处东夼村392号,持有B2型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证日期为2006年4月6日,有效期至2028年4月6日,累计记分0分。该驾驶人近三年内共有9次交通违法行为,均已处理完毕。
(二)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鲁H58F82/鲁R159J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制动装置齐全,因事故所致该车损坏,无法检验该车制动装置技术状况;该车转向装置齐全,因事故所致该车损坏无法检验该车转向装置技术状况;该车除左前灯具因事故所致损坏外,其余灯具齐全未见异常,前照灯齐全有效事故时处于点亮状态。鲁B33Q7A轻型栏板货车制动、转向及灯光信号装置均因事故所致损坏,制动及转向装置技术状况无法检验,该车前照灯齐全有效事故时处于点亮状态。(2)鲁H58F82/鲁R159J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79km/h,鲁B33Q7A轻型栏板货车事故时行驶速度为54km/h。(3)鲁H58F82/鲁R159J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由东向西越过路口东侧停止线时,路口东西向方向机动车信号灯为红灯。鲁B33Q7A号轻型栏板货车由南向北越过路口南侧停止线时,路口南向北方向机动车信号灯为绿灯。
2.第210367号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分析意见:鲁H58F82/鲁R159J挂红色半挂牵引车前部碰撞鲁B33Q7A号银灰色轻型栏板货车右侧失控后驶入绿化带致挂车向“左”倾翻又砸压鲁B33Q7A号银灰色轻型栏板货车而形成两车痕迹。
(三)事故道路、天气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S209省道与鹤山东路交叉路口处,该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信号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鹤山东路呈东西方向,半幅路面由四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构成,其中机动车道宽320cm,非机动车道宽220cm,沥青路面,道路平坦,各类标志、标牌齐全,事故现场限速80公里/每小时。S209省道呈南北方向,半幅路面由一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构成,其中机动车道宽380cm,非机动车道宽270cm,沥青路面,道路平坦,事故现场限速70公里/每小时。事发路段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未列入危险路段,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排查认定标准》。事故时为夜间,天气晴,道路两侧无路灯照明,视线差。
(四)鲁H58F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公司和所有人基本情况
1.梁山辉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NN0607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住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梁山街道办林庄村东,法定代表人:秦廷科,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成立日期:2018年11月27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大件运输;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挂车、汽车配件、挂车配件销售;汽车租赁、第三方货运代理服务;二手车信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大型物件运输(一类),发证机关:梁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该公司共有货运牵引车28辆、挂车21辆,均为挂靠车辆,公司无自主营运车辆。
2.实际所有人王仪强,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为371327198310******。鲁H58F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韩立家(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为370222197311******)于2019年6月12日购买,并于2019年6月15日与梁山辉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营运车辆经营服务协议书》,车辆挂靠在梁山辉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约定梁山辉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为该车辆办理保险、年审等手续,韩立家负责联系道路运输业务、雇佣驾驶员和车辆检维修、自负盈亏,未明确规定各方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2021年2月10日,韩立家将鲁H58F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159J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顶账转让给王仪强,两人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书》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至事故发生前,梁山辉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联系和督促王仪强办理车辆变更挂靠手续。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1年3月31日3时30分许,徐振升驾驶鲁H58F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159J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鹤山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S209省道路口处,在东向西方向机动车信号灯为红灯时,越过路口东侧停止线驶入路口内向西直行,遇孙伟波驶鲁B33Q7A号轻型栏板货车载孙振波沿S20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处,在南向北方向机动车信号灯为绿灯时,越过路口南侧停止线驶入路口内向北直行,两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孙伟波、孙振波当场死亡。
3月31日3时32分,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徐振升报警电话,接报后,指挥中心迅速转报即墨交警大队、即墨消防救援大队、鳌山卫派出所及120急救中心。3月31日3时33分,即墨交警大队事故科、滨海中队和鳌山卫派出所、温泉消防救援站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展开工作。区委区政府立即启动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区政府有关领导、青岛公安交警支队、区应急、区公安、属地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和善后工作。此次事故的信息报送及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到位。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与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专班人员处理事故善后工作,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善后处理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2.9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结合技术分析,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徐振升夜间驾驶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处,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的规定。
(二)企业存在的问题
梁山辉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定期组织车辆安全检查;签订的《营运车辆经营服务协议书》,未明确规定各方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三)部门存在的问题
梁山县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4月2日对梁山辉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存在监督检查工作不细致的问题,未发现该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徐振升,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部门已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于2021年4月6日提请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对其A2型驾驶证做出注销最高准驾车型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建议
1.梁山辉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定期组织车辆安全检查;签订的《营运车辆经营服务协议书》,未明确规定各方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建议由梁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梁山辉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按照质量信誉考核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理。
2.秦廷科,作为梁山辉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梁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秦廷科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梁山县交通运输局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监管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细致,建议责成梁山县交通运输局向梁山县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2.冯修良,梁山县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城郊片区负责人,对梁山辉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细致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梁山县交通运输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3.秦军,梁山辉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缺陷,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该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报梁山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梁山辉鸿运输有限公司深刻反思和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新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完善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台账,强化挂靠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梁山县交通运输局要持续开展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要指导督促所辖运输企业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强化挂靠车辆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和安全教育培训,严厉打击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警示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要继续用好隐患约谈、案例推送、事故预警等有效做法,发挥网络、微信等新兴媒体优势,大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并曝光交通违法案例。广泛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全民道路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
青岛即墨区鹤山路与莱青路路口处“3·31”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组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