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
公 告
青岛仟佰味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本局办理青岛仟佰味食品配料有限公司“2·15”较大粉尘爆炸事故案,因被处罚单位青岛仟佰味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高春廷、股东李文辉均在事故中死亡,我局通过法定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鲁青即)应急罚告〔2025〕SG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鲁青即)应急罚听告〔2025〕SG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期满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提出陈述申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告知书》((鲁青即)应急罚告〔2025〕SG1号)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鲁青即)应急罚听告〔2025〕SG1号)
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10日
(联系人:张娜,88526740)
附件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鲁青即)应急罚告〔2025〕SG1号
青岛仟佰味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行为:2025年2月15日,你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粉尘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40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属地、部门监管不到位,企业在自行拼装粉尘涉爆生产设备试生产期间,未辨识粉尘爆炸风险,未采取粉尘防爆措施,拼装设备过程中进入混合机内的金属杂物与罐体摩擦形成点火源,引发设备内部粉料爆炸,导致车间内存放的淀粉、浆粉等扬起形成粉尘云,继而发生二次爆炸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未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缺失,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刻意逃避属地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下空白)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即墨青岛仟佰味食品配料有限公司“2·15”较大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青政字〔2025〕26号)复制件1份、《青岛即墨青岛仟佰味食品配料有限公司“2·15”较大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复制件1份、事故调查组有关该事故的部分调查取证材料复制件1份。(以下空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号)编号141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属于裁量档次2,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 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惠欣路121号
联系人: 张娜 联系电话:0532-88526740 邮政编码:266200
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10日
本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附件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鲁青即)应急听告〔2025〕SG1号
青岛仟佰味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行为:2025年2月15日,你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粉尘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40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属地、部门监管不到位,企业在自行拼装粉尘涉爆生产设备试生产期间,未辨识粉尘爆炸风险,未采取粉尘防爆措施,拼装设备过程中进入混合机内的金属杂物与罐体摩擦形成点火源,引发设备内部粉料爆炸,导致车间内存放的淀粉、浆粉等扬起形成粉尘云,继而发生二次爆炸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未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缺失,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刻意逃避属地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下空白)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即墨青岛仟佰味食品配料有限公司“2·15”较大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青政字〔2025〕26号)复制件1份、《青岛即墨青岛仟佰味食品配料有限公司“2·15”较大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复制件1份、事故调查组有关该事故的部分调查取证材料复制件1份。(以下空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号)编号141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属于裁量档次2,拟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公司)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惠欣路121号
联系人: 张娜 联系电话:0532-88530817 邮政编码:266200
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10日
本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