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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委托青岛市即墨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20

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委托青岛市即墨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委托青岛市即墨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委托单位: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青岛市即墨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

、委托事项和权限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含下列事项和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执法检查计划等要求,依法对委托单位职权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对象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二)现场处理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立即排除、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现场处理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委托单位的行政管理对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证据和行政处罚。

、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依法予以处理;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区司法局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委托期限

    本次委托自2025年6月20日至2029年6月19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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