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手机版

请输入检索词

【文字解读】《关于推进青岛市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字〔2021〕1号)
发布日期:2021-02-01

一、政策背景及目的

按照国家、省试点任务,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青岛市作为首批纳入门诊费用跨省联网直接结算试点地区,开展门诊跨省联网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切实解决群众普通门诊跨省异地就医难的问题,进一步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按照全国统一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

(一)异地就医门诊待遇政策。我市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异地参保人在我市各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均使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目录,不受门诊统筹专用目录限制。我市参保人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参保职工支付比例为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1120元;参保居民支付比例为50%,一个年度内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最高支付800元、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及少年儿童最高支付600元;在校大学生支付比例为80%,按照一档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执行,回本市后按原规定执行。特困、低保等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保障。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异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与本市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加计算,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不再纳入报销。

(二)门诊异地就医结算人员范围及备案管理。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转诊转院人员,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的,同步开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另外备案。青岛市本地备案政策中回户籍地治疗、未转诊住院治疗人员,事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参照上述四类人员,备案有效期内,在备案的就医地选择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算。

(三)门诊跨省异地就医的联网结算范围。职工及居民普通门诊统筹费用联网结算,职工个人账户刷卡结算纳入首批联网结算试点范围。

(四)异地就医备案渠道。参保人员可通过服务大厅经办窗口、官网服务、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青岛医保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备案渠道备案。

四、实施日期

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请输入文字
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提交
提交
评论列表(0条)
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