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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中有关复查复核的问答
发布日期:2022-11-09

一、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要求复查吗?

答:《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二、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要求复核吗?

答:《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否被受理?

答: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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