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保护文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具体保护措施通告如下:
第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自公布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依级别分类执行。
第二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坚持公益属性、坚持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管理。
第三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本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属地履行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承担该文物保护工作直接责任。
第四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对文物保护单位或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未经相应级别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第七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第八条 文物保护人人有责,如在即墨行政区域内发现文物违法违规行为应进行制止,并立即向即墨区文化和旅游局举报。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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