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各功能区统计中心:
为切实加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范统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负担,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青岛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即墨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即墨区统计局
2020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即墨区统计局
即墨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范统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负担,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青岛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包括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和普查,下同)及对上级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变更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具体包括:
(一)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调查对象涉及本系统之外的统计调查项目;地方政府部署,工作内容主要涉及单个专业部门的业务调查项目;
(二)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对上级统计调查制度进行整合、调整、修订、补充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条 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定依据,确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所必需,且在已实施的统计调查中无法取得相关资料、或无法通过加工整理获得相关资料;
(二)符合申请机关管理职能;
(三)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应当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由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普查及涉及面较广的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填试报。
第三条 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同时制定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
(二)不得与现行统计调查项目重复交叉;
(三)严格控制调查对象范围,减少调查频率;
(四)调查表式和文字说明应简明易懂,指标解释清晰明确,计算方法科学规范。
第四条 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应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区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需经市统计局审核后,报省统计局审批;
(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之外,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经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由审批机关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公布。
第六条 公布的统计调查项目内容包括:批准文件、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调查表式、指标解释、业务咨询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七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依法公布的,不得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仅指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临时性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第八条 职责分工
(一)统计系统内
1.区统计局综合科作为区级调查项目审批机关的受理机构,负责全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2.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对上级统计调查制度进行整合、调整、修订、补充的统计调查项目,由统计局有关职能科室负责做好调查制度设计、报备、审批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3.政府统计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综合性统计调查项目,统计局有关职能科室与部门共同制定调查制度、组织做好审批并共同组织实施;
4.地方政府部署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属于专业性、行业性的,且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地方统计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地方调查项目的统计业务指导、建议和审批备案、调查结果的留存等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
1.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上级统计调查制度进行整合、调整、修订、补充,由各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备案;
2.地方政府部署的统计调查项目,属于综合性且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综合部门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协同做好调查制度的设计,提出调查申请,独立或并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3.地方政府部署的统计调查项目,属于专业性、行业性的,且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各主管部门牵头做好调查制度设计,提出申请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负责组织实施,调查结果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留存。
第九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申请
申请统计调查项目立项,应提交下列材料:
1.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1)正式申请文件;
(2)填报《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应具体说明调查目的与立项依据、调查的对象、范围、方法、频率、经费来源及项目主要内容等;
(3)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应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及调查范围、调查表式及填报说明、指标解释、调查频率及有效期限;调查对象提供资料的时间、方式及要求;统计资料公布的主体、时间等;数据处理程序和审核的有关要求;统计资料的保存主体、方式等;其他需要由调查制度规定的内容;
(4)经费保障相关文件材料;
(5)专家论证报告。普查及涉及面较广的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提交报表试填试报报告。
2.修订统计调查项目。
(1)填报《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应具体说明调查制度修订的内容,包括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频率、调查内容、指标解释和统计填报目录等;
(2)经费保障相关文件材料;
(3)修订后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
(二)受理
受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审核申报项目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送审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但可以调整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及时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限期补正;
3.申请事项预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登记备案受理材料,并正式移交初审人员。
(三)审核
1.已受理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核。受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专业统计人员初审,并征求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人意见;
2.对初审认定需要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受理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修改和答复。
(四)审批
受理机构负责将审核意见和完整的统计调查项目材料提交局领导审批。
(五)决定
审批机关根据审批结果作出正式批复。项目批复分为批准和不予批准两种。申请单位收到批复文件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的,须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说明。
第十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报表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
第十一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一次性调查和普查项目的有效期至该调查资料报送最后期限截止;对上级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整合、调整、修订、补充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一年,经常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最多为二年。在有效期内对已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修订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超过有效期的统计调查项目如需继续执行,应重新办理审批。
第十二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审批机关对已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的贯彻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即墨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