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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职工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奖励:
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