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保全证据公证
二、申请材料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三)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
(四)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基本流程
申请→初步审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提交补充材料→审查核实→采取保全措施(绘图、照相、录像、复制、封存等)→草拟公证书(终止办理)→质检审批→出具公证书(终止)→领取、发送→归档
四、办理时限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