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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司法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2022年版)
发布日期:2022-07-15
即墨区司法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2022年版)

实施
部门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权限 备注
1 区司法局 依法审查修改安全生产方面的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22年3月省政府令第346号)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内容,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二)依法审查修改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2 区司法局 承办区政府本级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承办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应诉案件 1.【法律】《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通过,2017年6月修正)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法律】《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承办全区性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应诉案件
3 区司法局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普及宣传安全生产法律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22年3月省政府令第346号)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内容,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二)依法审查修改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依据“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全区性安全生产法律普及宣传
4 区司法局 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指导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22年3月省政府令第346号)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内容,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二)依法审查修改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指导本辖区内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注:《青岛市即墨区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2022年版)》未涵盖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区委、区政府要求和区安委会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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