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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6年版)
发布日期:2026-04-27


1 抽样

1.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1.2 抽样基数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 抽样数量

每批次产品抽样数量见表 1

1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种类

抽样数量

检验样品数量

备用样品数量

1

不少于100

不少于50

不少于50

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3卷(每卷膜外层除去至少2m,膜卷宽度应在200mm以上),每卷取不少于7.5m2,其中2卷作为检样,1卷作为备样。样品不得折叠,应以管芯卷轴小心卷好后封样。


2 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

2食品相关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感官要求

GB 4806.7-2023

GB 4806.13-2023

2

总迁移量

GB 31604.8-2021

3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31604.2-2016

4

重金属(以Pb计)

GB 31604.9-2016

5

邻苯类增塑剂特定迁移量(限PVC材质)

GB 31604.30-2025

6

微生物总数/菌落总数

GB 4789.2-2016

GB/T 18706—2008

7

致病菌

GB 4789.4-2024

GB 4789.5—2012

GB 4789.10—2016

GB 4789.11—2014

GB 14934—2016

GB/T 18706—2008

8

大肠菌群

GB 4789.3-2016

GB 14934—2016

GB/T 18706—2008

9

霉菌、酵母菌

GB 4789.15-2016

GB/T 18706—2008

10

热封强度(仅对袋类产品)

QB/T 2358—1998

GB/T 19741—2005

注:标准不同检测项目不同


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标准依据

GB 4806.7-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13-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8192-2008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GB/T 18454-2019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

GB/T 18706-2008 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GB/T 19741-2005 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GB/T 21302-2007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T 26690-2011 丙烯酸涂布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

GB/T 26691-2011 改性聚乙烯醇涂布双向拉伸薄膜

GB/T 28117-2011 食品包装用多层共挤膜、袋

GB/T 28118-2011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30768-2014 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

GB/T 40266-2021 食品包装用氧化物阻隔透明塑料复合膜、袋质量通则

GB/T 41168-2021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蒸煮复合膜、袋

GB/T 41169-2021 食品包装用纸铝塑复合膜、袋

GB/T 41220-2021 食品包装用复合塑料盖膜

BB/T 0012-2014 聚偏二氯乙烯(PVDC)涂布薄膜

BB/T 0041-2021 包装用多层共挤阻隔膜

BB/T 0052-2017 液态奶共挤包装膜、袋

BB/T 0084-2021 蒸煮食品常温储存包装用纸基 复合材料

QB/T 1871-1993 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QB/T 2197-1996 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及企业明示标准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 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 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 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 异议复检

本细则中确定的全部检验项目,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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