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
1.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1.2 抽样基数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 抽样数量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4顶,其中7顶作为检验样品,7顶作为备用样品。
特殊型产品每批次抽样数量在14顶(含备样7顶)的基础上增加,对于防静电性能、侧向刚性、电绝缘性能,每增加1种性能增加2顶(含备样1顶),阻燃性能、耐低温性能不增加抽样数量。
2 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
表1安全帽产品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垂直间距 |
GB/T 2812-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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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冲击吸收性能(高温、低温、浸水) |
GB/T 2812-2024 |
|
3 |
耐穿刺性能(高温、低温、浸水) |
GB/T 2812-2024 |
|
4 |
防静电性能 |
GB/T 2812-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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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电绝缘性能 |
GB/T 2812-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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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侧向刚性 |
GB/T 2812-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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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阻燃性能 |
GB/T 2812-2024 |
|
8 |
耐低温性能 |
GB/T 2812-2024 |
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标准依据
GB 2811-2019头部防护 安全帽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 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 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 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 异议复检
本细则中确定的全部检验项目,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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