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即墨市浙景客隆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2MA3EQ45J5K
住所:即墨市潮海街道办事处黄河三路377号
经营者:沈炜春
身份证号码:3325291****04072710
联系地址:即墨市潮海街道办事处黄河三路377号
联系方式:173****5819
2020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即墨市潮海街道办事处黄河三路377号的即墨市浙景客隆超市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摆放待售的“康师傅”双享桶香辣牛肉面3桶,生产日期为20190805,保质期为六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经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食品,我局于2020年3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上述食品系当事人于2019年9月3日从即墨市笑丹睿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箱(12桶/箱),进价49元/箱,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5日将其中4箱退回供货商。2020年2月5日前,共售出9桶,售价5元/桶;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3月8日案发时,上述食品再未售出。案发时剩余3桶已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双享桶香辣牛肉面,货值金额为1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负责人沈炜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含<财物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和当事人提供的进销货凭证、退货凭证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和货值金额,以及并未实际售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被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本局于2020年3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即市监听告字〔2020〕19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低、无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较小,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情形,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七百三十二条从轻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康师傅”双享桶香辣牛肉面3桶;
2.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近到青岛市即墨区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