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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2022年版)
发布日期:2022-07-15
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2022年版)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权限 备注
1 拟订全区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部委文件】《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

对区县民政或工商部门注册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进行审批。
2 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22年3月省政府令第346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四)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区本级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3 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修正)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市公安局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省政府令第342号修改》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市公安局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
参与涉及技工学校、职业培训等机构的事故调查处理
4 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修正)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受理涉及技工学校、职业培训等机构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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