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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办理指南 (试行)
发布日期:2021-03-16

一、奖励对象

在我市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二、申请条件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2)申领奖励时,招用人员须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3)正常经营和按规定纳税。

 三、奖励标准

(一)对初创小微企业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

(三)吸纳退役军人同时符合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残疾人岗位补贴等其他补贴政策条件的,不得重复享受。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初创小微企业到注册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申报材料。

(二)初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申报材料审查,在《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报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三)审批。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实地调查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报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体研究审批。

 五、受理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出资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三)吸纳就业退役军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工资支付凭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四)企业招用退役军人花名册;

(五)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材料。

 附件:

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doc

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电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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