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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青岛市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17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规范我市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管理,促进退役军人技能提升和更高质量就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决定面向全市范围公开征集承训机构,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市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具备职业培训资质的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均可申请承担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任务。原青岛市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承训机构中一个评估周期内未开展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的不再纳入申报范围。各培训机构申报的培训费用包括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

二、申报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17时前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报送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法定办学资质;实行独立核算;在办学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上年度年检合格;取得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院校版);具备相应住宿条件。

(二)具有与退役军人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学实训场地和实训设施、设备、专业图书资料等。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基地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具有符合退役军人自身特点、就业创业培训意愿和市场用工需求的培训项目,能够结合区域产业特点,不断开发市场潜力大、薪资待遇好、受退役军人欢迎的专业。

(四)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三年内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挂钩。能够做到就业推荐率达100%,并开展不少于1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不断提高培训效能。

(六)其他申报条件根据培训机构类别,按照《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管理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22〕51号)中附件1.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标准(院校版、实业版、网络版)执行。

四、申报流程

(一)自愿申请

1.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自愿向注册地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岛市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一式二份)。申报机构优选符合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求的专业,最多可申报10个培训专业(工种),各专业(工种)申报培训费用要与人社部门同类专业(工种)保持一致。

2.有申报意愿的培训机构,需按照《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管理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22〕51号)的要求向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相应申报材料。培训机构相关资质(包括培训机构法人身份证、办学许可证、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等)、教学场地所有权证(租用场地需提供租赁协议)、设施设备清单、师资及管理人员名册、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及其他资料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原件经核对后现场退回。

(二)审核评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所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区(市)退役军人局根据申报材料,通过与相关主管部门核对资质信息、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初审。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照《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管理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22〕51号),通过审核申报材料、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实资质信息、实地勘察调研等方式,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培训机构核准评定。

(三)公开发布。确定入围机构后,统一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承训机构进行签约。承训机构信息名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供退役军人选择使用,名录根据承训机构变更情况动态调整。

具体事宜请咨询所在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附件:1.青岛市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

      2.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

      3.《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管理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22〕51号)

      4.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名录汇总表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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