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宣扬英烈事迹、弘扬红色文化,满足陈列展示和充实馆藏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及《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青岛市革命烈士纪念馆面向社会各界开展革命文物征集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1.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人在青岛地区发动群众、组织领导革命斗争活动及相关烈士的各类实物与资料。
2.反映1897至1949年间,德国租借青岛、日本第一次占领青岛、日本第二次占领青岛期间,侵略者以及各时期反动统治者的罪行资料和青岛人民奋起反抗、进行革命斗争的实物与资料。
3.反映1949年青岛解放、青岛解放后中国共产党接管青岛以及新中国成立之后为了保卫祖国、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牺牲的青岛籍、在青岛工作或战斗过的外籍烈士的实物与资料。
4.其他与革命烈士纪念馆相关的,具有爱国主义教育意义的实物与资料。
二、征集内容
(一)实物类
1.革命斗争活动使用的枪械、弹药、通讯器材、地图印章、证件、传单、标语、医护用品、军装、旗帜、袖标、支前用具、战利品、慰问品、交通运输工具等;
2.涉及重要历史事件的通知、指示、布告、宣言、命令、会议记录、简报、文件、电报、调查报告等;
3.反映革命斗争和社会成就的奖状、奖章、徽章、纪念章、证书、立功证明等;
4.重要党史人物、革命烈士、老红军、劳动模范、知名人士使用的文具、工具、证件、印章、服饰、箱包及其著作、书信、日记、手稿等;
5.反映社会生活和建设成就的典型器物、用具、票据、证券、设备、模型、知名商品、商标、手工制品、艺术产品等;
6.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题词、留言、签字、笔记、讲话稿、纪念文集、回忆录等。
(二)资料类
1.有关重要事件和历史人物的报纸、刊物、图书、档案记录等历史文献资料的摘抄和复印件等;
2.有关革命活动和重大历史事件的墨迹、民谣、诗词歌赋等;
3.重大活动、重大決策、重要事件的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亲属子女、工作人员提供的口述资料、回忆文章、采访记录等(可上门拍摄口述回忆录);
4.描绘重要事件、革命烈士、重要人士的代表性书法、绘画艺术作品等。
(三)音像类
各类有重要价值的照片、录像及录音文件等。
三、征集办法
1.捐赠。依据《青岛市革命烈士纪念馆藏品征集办法》,捐赠文物坚持自愿的原则。对捐赠数量较多、价值较高的颁发捐赠证书,文物展出时标明捐赠人姓名,所有捐赠文物登记造册,永久保存。
2.购买。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出售,公平、合理和合法的原则,依据《青岛市革命烈士纪念馆藏品征集办法》,对机构和个人收藏的物品进行购买。
3.寄存和借展。个人和集体可以将收藏的重要文物委托我馆管理,我馆无偿做好科学保护工作,在征得寄存方同意下合理利用,联合举办展览,丰富博物馆陈列展示的内容。
四、注意事项
1.所提供的革命文物应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保存状况较好,适合展出。
2.提供者要出具该物品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来源、年代(生产年代或使用年份)和提供者姓名、职业、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信息。
3.所提供的革命文物必须权属明晰,不得侵犯第三方权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若发生经济纠纷等情况,我馆不承担任何责任。
4.所有捐赠和购买的革命文物由我馆永久保存,所有权归青岛市革命烈士纪念馆。
5.如有未尽事宜,依照《青岛市革命烈士纪念馆藏品征集办法》《青岛市革命烈士纪念馆藏品入藏标准和征集工作流程》执行,征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青岛市革命烈士纪念馆。
五、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
六、联系方式
地 址:青岛市市南区芝泉路6号 青岛市革命烈士纪念馆
邮 编:266000
联系人:青岛革命烈士纪念馆陈展部 纪晓彤
电 话:0532-83865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