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来源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案件状态 | 查处类型 | 案号 | 案由 | 车牌号码(主车) | 车籍地(主车) | 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身份证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型 | 罚款金额(元)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处罚决定内容 |
| 1 | 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 | 2026-07-15 07:34 | 一汽大众解放门前 | 处罚执行 | 出租网约车 | 370215202600072 | 李鲁州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鲁BB55557(渐变绿) | 平度市 | 李鲁州 | 370283********2031 | 2026-07-16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罚款 | 3000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另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叁仟元整 |
| 2 | 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 | 2026-07-10 08:58 | 即墨区文峰路即墨职教中心南门 | 处罚执行 | 出租网约车 | 370215202600070 | 韩壮壮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鲁BA38235(渐变绿) | 即墨区 | 韩壮壮 | 370282********4018 | 2026-07-13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罚款 | 3000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另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叁仟元整 |
| 3 | 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 | 2026-07-08 11:33 | 即墨西(G2011青新高速)出口处 | 审核人审查 | 客运(不含出租车) | 370215202600071 | 西昌市汇通客运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案 | 川W76933(黄色) | 西昌市 | 西昌市汇通客运有限公司 | 2026-07-15 | 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1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另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
| 4 | 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 | 2026-07-01 07:42 | 即墨区204国道港华燃气华山LNG加气站南50米 | 处罚执行 | 危险货运 | 370215202600066 | 于洪河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 鲁B56N2N(蓝色) | 于洪河 | 370222********2018 | 2026-07-15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30000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另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零元,罚款叁万元整 | |
| 5 | 有关部门移送的 | 2026-05-25 14:40 | 即墨区蓝鳌路738号 | 处罚执行 | 其它 | 370215202600068 | 青岛盛润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案 | 青岛盛润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2026-07-16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停产停业 | 0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另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计算周期内第一次被查处,停业整顿3日以上5日以下 | 停业整顿3日(2026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