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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盐专营的热点回应
发布日期:2022-10-04

一:目前国家是否继续实行食盐专营管理政策?

答:根据国务院新修订并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公布施行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 696 号)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第十二条规定: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因此,目前国家明确实行的是食盐专营管理政策。

二:国家禁止销售哪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答: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三: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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