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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小区自建充电桩需不需要物业出具证明材料?
发布日期:2025-03-07

    既有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严格按照规范流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4 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 号)中《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的相关程序,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0〕1254 号,要求申请人出具产权人同意建设充电桩的证明,物业出具(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委员会出具):申请安装充电桩的登记证明材料。对于现场是否具备建设充电桩要求要严格落实现场勘查,供电企业会同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小区物业或运营商必须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现有配电设施确认无法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申请的,产权为用电用户的,应由用电用户组织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经各方协商一致后,由产权单位实施改造。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申请方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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