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自来水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省、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文件规定,现将我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确定如下:
一、我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为:非居民用户(含特种用水用户)每立方米3.09元,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包括部队、学校、托幼、社会福利场所及社区服务设施中非经营部分等用户)每立方米2.15元。
二、供水企业应当按照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水务管理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4〕21号)规定的加价办法和上述基本水价标准收取加价水费。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青岛市即墨区发展和改革局、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局、青岛市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确定我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的通知》(即发改价字〔2020〕2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即墨区发展和改革局 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