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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青岛市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8-29

2025年8月28日,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印发《青岛市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青财资〔2025〕2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9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健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制定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2021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21〕84号),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该办法,结合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2025年,随着《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继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青岛市财政局会同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出台《办法》,填补了我市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制度空白,对提升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质效,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结构和适用范围

《办法》共8章52条,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登录和清查、保护利用、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检查、附则等。《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国有企业、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活动,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明确职责边界

《办法》从制度制定、组织实施、日常管理、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检查等方面,分别明确了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和管理收藏单位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中的职责,构建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办法》所称的其他主管部门是指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外,管理收藏单位隶属的主管部门。《办法》所称的管理收藏单位包括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考古科研教学机构、文物管理所等以及其他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行政事业单位。

比如,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该行政事业单位就是管理收藏单位,其主管部门就是本办法所称的其他主管部门。

四、规范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

《办法》对文物资源资产在登记入账、盘点对账、清查核实、资产报告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在计价核算方面,充分考虑文物资源资产价值难以估量等特殊情况,且为与《政府会计准则11号——文物资源》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办法》明确,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文物资源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待成本能够可靠取得后,应当及时调整。在盘点对账方面,充分考虑文物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办法》明确,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每年采用全面清点、专项盘库或核查抽检等方式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盘点,每年核对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确保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在清查核实方面,《办法》明确,清查过程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查明原因、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收藏单位应根据最终审批意见,及时作出处理和整改说明,同时将结果报送最终审批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在资产报告方面,《办法》明确,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会同文物行政部门严格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

五、加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

《办法》对文物资源资产的保护利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一是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保管保护制度,设立规范的文物库房、配备专业设施设备、安排专职人员,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保养修缮和定期维护。二是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考古科研教学机构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强文物资源资产展示利用和价值挖掘阐释,盘活用好文物资源资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物资源资产保护。三是明确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调拨、交换、借用等,不可移动文物日常管理、拆除、迁移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等手续。管理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资源资产的,应当签订借用协议,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四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不得转让、抵押,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不得赠予、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五是文物资源资产借用、交换等发生的补偿费用应当纳入单位年度预算,专门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文物征集,不得挪作他用。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产生的其他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同级国库。

六、强化国有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化管理

《办法》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化管理提出相关要求。一是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据实录入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加强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变更资产信息卡,同步调整文物总登记账、财务账等,确保文物资源资产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二是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等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文物资源资产数据信息,满足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报告需要,将存量文物资源资产数据作为管理维护、保养修缮预算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三是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中的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应当与文物普查数据库中的文物信息相衔接,文物资源资产行业管理信息应当以文物普查数据库为准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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