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青岛市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部分行政执法权限委托青岛市即墨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行使,现将委托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有关方及委托执法范围、依据
(一)委托方:青岛市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委托方:青岛市即墨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委托执法范围:开展即墨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检测等领域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工作。
委托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对受委托方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委托执法权限
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履行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以委托单位名义要求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委托双方权利义务
- 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依法纠正受委托方实施的不当或违法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为,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方可单方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3.组织受委托方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的培训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4.承担受委托方因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方的过错程度依法予以追偿。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 受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 受委托方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权。
- 受委托方不得对委托方委托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再次委托。
- 受委托方应当主动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
- 受委托方应当向委托方及时书面报告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受委托方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出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自2025年6月4月至2028年6月4日。如因机构调整或执法工作变化调整,委托方可以增加、减少或全部取消对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委托。
特此公告。
青岛市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