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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饮水提质增效 美丽乡村宜居宜业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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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会字第 014号 年度 2025 类别 生态环境
委员姓名
工作单位
承办单位 区生态环境分局
附议委员
文号 会字第 014号
年度 2025
类别 生态环境
委员姓名
工作单位
承办单位 区生态环境分局
附议委员
提案内容

近年来,即墨区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开展农村饮水安全攻坚行动,强化安全饮水管理机制,实现村庄供水净化设施全覆盖,形成多方式供水保障模式,村庄饮用水水质不断提升,村民饮水安全得到保障。前期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着重压责任,布管网,强监管,这些举措对于保障基础饮水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巩固前期工作成果,切实解决全国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调研组在《关于豫鲁两省农村饮水情况的调研报告》中提到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困难与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引入市场机制,解决工程老化、设施超寿命等问题。前一阶段,为了尽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尤其是贫困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市区两级充分整合发改、财政、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方面资金,集中各方力量,切实解决了饮水安全攻坚战的资金问题。然而,供水、净水是长期事业,财政资金可以解决一时困顿,却难保长期无虞。其中,供水净水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不长、关键部件需要定期维护更新、人工成本居高不下等问题更是耗费巨大。尽快完善维护环节的市场机制,不仅可以节省大笔财政开支,激活供水净水市场的“一池春水”,更能巩固前期攻坚成果,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进入良性循环,让群众永远喝上安全健康的饮用水。

二、完善法律制度,为农村饮水安全提供长效保障机制。一是压实主体责任。将业已明确的部门责任、定期检查制度、水质监测体系等前期工作成果规定在法律规范中,将工作成效转换为法律制度。二是消除制度盲区。借助《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契机,尽量消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对饮用水源的不利影响,进一步落实养殖户污水处理的责任,明确划定分散式水源保护范围的标准。是完善法律的操作规范。在上位法基础上,完善区级的农村饮水安全法律操作规范体系。以《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为例,青岛市人大颁布该条例后,我区应当按照条例要求,出台细化的政策、操作规范、操作指引等文件,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操作规范和操作标准,为一线工作人员提供切实可行的实操指南,使条例尽快落地落实。农村饮水安全涉及到的法律规范非常多,有些规范还仅停留在法律、行政法规的层面,缺少地方性法规的承接细化,但是一线工作人员却面临法律追责的现实风险。因此,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下出台细化可操作的指引、指南,既可以完善法律规范体系,也可以激发一线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最终使饮水的群众受益。

三、紧跟国家标准,提升农村安全供水的效率。市场监督总局(国家标准委)公布了最新的《净水机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该标准将对农村饮水安全产生两点影响:一是国家标准的强制执行效力对倒逼管理、市场做出回应。该规定明确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其效力与法律等同。《净水机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属于国家标准,所有净水设备、净水仪器均受该标准的规范。而据《中国消费者报》调查显示,市面上超过四成的净水产品不达标。新国标应当成为政府监管手段,督促辖区尽快更新设施设备。同时,新国标也应当成为农村供水市场的门槛,设备未达标企业不能参与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二是国标参数的变化显示国家政策的新导向。新国标更加强调水效、额定总净水量等指标,希望通过更新净水设施达到节约用水的目标。我区已经安装的农村饮水设备中的净化设施大多水效低下,导致农村地下水资源浪费,增加了大量废水,亟需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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