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即墨经济开发区赋权事项的通知
即政发〔2021〕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制度,提升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委《关于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发〔2019〕14号)、市委《关于全面推进功能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5号)和区委关于印发《即墨经济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即发〔2020〕7号),按照区委有关部署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调整即墨经济开发区赋权事项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全面落实上级各项部署要求,以符合即墨经济开发区功能定位、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为出发点,重新调整即墨经济开发区赋权事宜,确保权力运行既顺畅高效,又能满足开发区实际需要。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赋予的区级管理权限通过委托方式实施。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确保下放的区级管理权限有法可依,赋权方式合法规范。
(二)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赋权部门要明确具体赋权内容,确保赋权到位,并承担相应指导和监督责任。即墨经济开发区对受委托范围内的权限负责并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三)坚持高效便民原则。即墨经济开发区要不断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完善审批服务机制,建立集中统一的审批服务模式,逐步实现“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一个窗口对外”。
二、主要内容
(一)赋权事项。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16项管理权限继续赋予经济开发区实施(见附件1),实施范围调整为原创智新区范围11.8平方公里(东至青龙高速,南至规划旭阳路,西至埠惜路,北至机场北快速路、规划甲北路、营普路)。赋权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可随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变化予以动态调整。
(二)审批实施。赋权部门要与即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重新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实施期限、实施范围、法律责任等。赋权部门要统一刻制或规范行政审批专用章,格式为:“青岛市即墨区××局(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专用章(1)”,交由即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和使用,在受委托范围内与赋权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明确权责。即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承接的审批事项负全责,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即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举证和出庭应诉等具体法律事务,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行政赔偿和考核结果;要制定相关制度措施,严格按照审批有关规定办理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标准化管理,规范审批形式、审批流程和审批档案材料,严格执行备案移交制度;要与赋权部门主动衔接,在项目审批完成备案移交前,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协调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在项目审批完成备案移交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将违法行为告知至有关赋权部门予以处理。各赋权部门要对委托事项的审批办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复核,指导即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范审批办理、完成审批备案,并对审批业务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
三、有关要求
(一)赋权部门和即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二)对取消委托的事项,各委托部门、经济开发区要在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做好收回工作(因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导致事项已划转至行政审批局的,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收回),废止原行政审批委托专用章;对继续委托的事项,要在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重新签订委托协议(见附件2),并向区职能转变协调办、司法局备案。区司法局负责对整个委托赋权过程进行监督,并对相关文书进行法制把关。
(三)即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审批工作实际,加强审批专业力量配备,保障审批工作正常运行;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经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使用,审批完成后要及时规范登记、完善卷宗,5个工作日内向赋权部门备案。
《关于调整赋予即墨经济开发区区级管理权限的通知》(即政发〔2020〕19号)不再实施。
附件:1.经济开发区赋权目录清单
2.管理权限委托协议书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经济开发区赋权目录清单
序号 |
赋权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实施范围 |
1 |
区发展改革局 |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
其他权力 |
东至青龙高速,南至规划旭阳路,西至埠惜路,北至机场北快速路、规划甲北路、营普路 |
2 |
区发展改革局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权力 |
东至青龙高速,南至规划旭阳路,西至埠惜路,北至机场北快速路、规划甲北路、营普路 |
3 |
区发展改革局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内部权力 |
东至青龙高速,南至规划旭阳路,西至埠惜路,北至机场北快速路、规划甲北路、营普路 |
4 |
区发展改革局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内部权力 |
东至青龙高速,南至规划旭阳路,西至埠惜路,北至机场北快速路、规划甲北路、营普路 |
5 |
区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
行政确认 |
东至青龙高速,南至规划旭阳路,西至埠惜路,北至机场北快速路、规划甲北路、营普路 |
6 |
区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行政确认 |
东至青龙高速,南至规划旭阳路,西至埠惜路,北至机场北快速路、规划甲北路、营普路 |
7 |
区自然资源局 |
选址意见书 |
行政许可 |
东至青龙高速,南至规划旭阳路,西至埠惜路,北至机场北快速路、规划甲北路、营普路 |
8 |
区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行政许可 |
东至青龙高速,南至规划旭阳路,西至埠惜路,北至机场北快速路、规划甲北路、营普路 |
9 |
区自然资源局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东至青龙高速,南至规划旭阳路,西至埠惜路,北至机场北快速路、规划甲北路、营普路 |
10 |
区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意见建议征集 |
公共服务 |
东至青龙高速,南至规划旭阳路,西至埠惜路,北至机场北快速路、规划甲北路、营普路 |
11 |
区自然资源局 |
规划设计方案论证比选 |
公共服务 |
东至青龙高速,南至规划旭阳路,西至埠惜路,北至机场北快速路、规划甲北路、营普路 |
12 |
区自然资源局 |
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材料论证比选 |
公共服务 |
东至青龙高速,南至规划旭阳路,西至埠惜路,北至机场北快速路、规划甲北路、营普路 |
13 |
区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批前公示 |
公共服务 |
东至青龙高速,南至规划旭阳路,西至埠惜路,北至机场北快速路、规划甲北路、营普路 |
14 |
区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东至青龙高速,南至规划旭阳路,西至埠惜路,北至机场北快速路、规划甲北路、营普路 |
15 |
区自然资源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东至青龙高速,南至规划旭阳路,西至埠惜路,北至机场北快速路、规划甲北路、营普路 |
16 |
区自然资源局 |
变更规划条件备案 |
其他权力 |
东至青龙高速,南至规划旭阳路,西至埠惜路,北至机场北快速路、规划甲北路、营普路 |
附件2
管理权限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青岛市即墨区局委托在范围内行使有关管理权限。现通过本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委托事项
(实施范围、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等详情可另附附件)。
二、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单位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及其法定权限内实施行政审批,指导和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梳理、公布委托事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流程;
3.授权受委托单位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用于委托事项办理;
4.行政审批实施备案管理,对发现的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办理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超出委托范围办理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行政审批委托协议;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规范的行政审批流程、办理文书、证照、表格等相关资料样本;
6.对受委托单位承担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
7.定期复核受委托单位实施的受委托行政管理行为。
(二)受委托单位
1.在委托事项范围及其法定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
2.严格按照委托事项使用行政管理专用章;
3.根据委托单位公布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实施委托事项的办理,并将办件情况定期/每……/于办结后……日内报委托单位备案;
4.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培训和定期复核,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定期报告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有关情况;
5.对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及其法定权限内实施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审批行为和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及其法定权限之外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6.及时将事项办理相关信息推送至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单位。
三、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在委托期限内,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调整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相应具体行政审批权限的委托自行终止;在委托期限内,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调整导致全部行政审批权限无需继续委托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四、其他协议事项
各方可就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及其他未尽事宜作进一步研究和协商,并签订相应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并报区职能转变协调办、司法局各备案一份。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