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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实施主体的通知
索引号 37021504500202114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0-26
发文字号 即政字〔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10-27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政字〔2021〕1号
生效日期 2021-10-26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索引号 37021504500202114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0-26
发文字号 即政字〔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10-27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政字〔2021〕1号
生效日期 2021-10-26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实施主体的通知

即政字〔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经区政府研究同意,调整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主体。

一、鉴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专业性强,与行业监管工作联系紧密,直接关系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将该事项的实施主体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调整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根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做好备案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备案事项实施主体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调整为区发展和改革局。

涉及上述事项实施主体调整事宜,请相关单位做好工作交接,并同步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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