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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我区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青即发改价〔2021〕6号)
索引号 37021500200202101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05-28
有效性 公文字号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区发展和改革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索引号 37021500200202101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05-28
有效性
公文字号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区发展和改革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的要求,按照现行价格政策规定,决定启动我区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动联动机制

按照青岛市发展改革委、青岛市城管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9〕225号)的规定,在联动周期内综合城市门站价格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综合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经测算,我区居民用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为8.2%,已达到联动机制的调价启动点(达到或超过8%),据此,决定启动我区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二、价格联动内容

按照《青岛市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及联动公式测算,我区居民用气各阶梯价格在现行基础上分别上调0.10元,各阶梯年用气量不作调整。

三、配套政策

(一)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生活用气价格仍按每立方米2.45元执行。

(二)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政策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非经营性用气价格不执行阶梯价格,按每立方米3.31元执行。

四、燃气经营企业责任

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启动我区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政策宣传解释,严格落实天然气价格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即墨区发展和改革局     青岛市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即墨区财政局                青岛市即墨区民政局

2021年5月28日

附件1:即墨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表

附件2:即墨区独立采暖居民用户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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