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关于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青岛市即墨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即发〔2019〕3号,以下简称《意见》)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二、实施《意见》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或者需要由区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三、因机构改革需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四、各部门(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及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单位)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