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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租房使用管理工作,依法处置公租房承租人违法违规转租转借行为,决定对公租房违规转租转借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租房限定配租家庭成员居住,严禁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
二、禁止改变房屋用途;
三、禁止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
四、禁止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五、禁止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
六、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公租房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即墨区房地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