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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1-06-16

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依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青岛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档案管理细则》和《关于下达2021年全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计划及工作要点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

2021年全区计划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123户。各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妥善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

(二)工作原则

1.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大力推广节能材料和技术。确保改造的住房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2.经济最贫困、住房最危险原则。不搞普惠制,把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经济上最困难和居住危房两个条件。

3.统筹规划、重点安排的原则。在符合国家危房改造政策的前提下,统筹规划,重点安排。危房改造原则上要安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村庄,要符合镇街、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自愿自主的原则。农村困难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要由困难农户提出申请,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5.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存在住房危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4类重点对象。各镇(街道)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

(二)对象确定

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由扶贫部门认定,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住房危险是指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号)认定为C级或D级危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已纳入异地扶贫搬迁计划的4类重点对象及近年来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不能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三)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财政补助为辅。各镇(街道)要根据农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制定分类补助标准,切实加大对深度贫困户的倾斜支持。各镇(街道)政府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危房鉴定、绩效评价、农户档案、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结合实际,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确定我区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如下(暂按2020年标准确定,在上级出台新标准后按政策调整):

1.修缮加固户均补助不低于0.8万元(实际费用不足0.8万元的,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补助)。

2.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8万元。

3.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6万元。

4.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5万元,同属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或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在该类人群补助标准上再增加1000元。

上级危房改造补贴资金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的,由各镇(街道)财政予以补贴。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要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提高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等方式,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问题。

三、改造方式及标准要求

(一)改造方式

各镇(街道)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探索符合国家要求和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属整体危险(D级)的,可修缮加固的宜优先选择修缮加固,其次才是拆除重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鼓励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统筹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

(二)改造标准及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后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化面积标准。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施工。

各镇(街道)要执行“五统一”改造标准,即“门牌编号设置统一、门窗更换统一、室内地面硬化统一、吊顶统一、内外墙粉刷统一”。其中:1.修缮加固的房屋:①屋顶要全部拆除换新;②内墙刮腻子、外墙粉刷,墙面不能出现裂缝;③地面全部硬化(最低标准水泥);④内外门窗全部换新。2.拆除重建的房屋:①内墙刮腻子,外墙粉刷,墙面不能出现裂缝;②地面硬化(最低标准水泥);③内外门窗最低标准用塑钢材料;④房屋主体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要达到防震7 度设防标准。

四、实施程序

执行“农户个人申请、集体评议、镇街审核、区级审批、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区、镇(街道)、村委三级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各审查环节结果和监督方式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一)个人申请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3类重点对象贫困类型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集体评议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附件1),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镇(街道)审核

镇(街道)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在镇(街道)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

(四)区级审批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区级扶贫、民政、残联复核危改对象身份后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人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号)进行实地复核,并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对符合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镇(街道),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

(五)签订协议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镇(街道)(甲方)、村(乙方)、户(丙方)三方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一份),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方式等内容。

(六)实施改造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情况抓好组织实施,分类推进。7月底前,完成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3类群体危房改造。

(七)竣工验收

危房改造竣工后,应由危房改造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2021年8月中旬前,镇(街道)完成全部3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的验收工作并将改造信息全面准确录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建设要求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表》(附件2)。改造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五、资金管理

(一)专款专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各镇(街道)要按照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形式管理费用。

(二)支付方式。全面推行区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户“一本通”账户的制度,对于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新建翻建、修缮加固,以及统建集体公租房等兜底解决深度贫困户住房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三)加强监管。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动态监测

按照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农村困难群体住房安全情况开展动态监测的通知》文件要求,对脱贫享受政策和即时帮扶人口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建立台账,重点是脱贫享受政策和即时帮扶人口B级房屋中安全状态较差房屋,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村委、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和帮扶责任人的作用,对发现的疑似危房,由镇(街道)汇总上报区级扶贫、民政、残联和住建部门,区级住建部门及时组织安全鉴定,对确实属于危房的,立即纳入危房改造台账实施改造,确保不落一户、动态清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区财政会同扶贫、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科学制定方案。

各镇(街道)要根据区级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认真编制镇(街办)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细化落实方案,并及时将危房改造年度任务合理分解到村庄。

(三)强化质量安全。

农村危房改造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和施工队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采用统建方式的,建设主体和建设单位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各镇(街道)要按照《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化提升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工作相关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高度重视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加强指导与监督。各镇(街道)要依据住房危险等级鉴定报告中的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出具简易改造施工方案,逐项除险加固、消除安全隐患,满足安全要求。新建乡村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地震烈度7度进行抗震设防,禁止使用补助资金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镇(街道)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紧盯施工关键环节,在农村危房改造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镇街管理机构要检查次数不得少于3次,发现问题现场提出处理意见和做好记录,并现场填写质量检查表,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抓好整改,组织好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纳入“一户一档”管理。改造施工完成后,要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重新出具鉴定报告,确保改造后农村危房质量安全可靠。

建筑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必须遵守民用建筑技术规范和房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严禁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严禁偷工减料,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及时报送信息。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各镇(街道)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实行月调度、月通报制度。各镇(街道)要严格执行月报制度,每月15日前将上报危房改造月报表(附件3)报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月报表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将作为每月通报的一项重要数据。各镇(街道)也要将农村危房改造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及时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部门报送。

(五)完善档案资料。

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纸质档案应内容规范、建立目录、装订成册,内容应包括:系统档案信息表、家庭成员有关身份证件、贫困类型证明、农户申请、村评议材料、危房认定材料、危房改造前中后的照片、公示、审核审批、协议、技术指导记录、竣工验收、补助资金发放证明等有关材料。其中档案表要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各镇(街道)要与改造过程同步建立纸质档案,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要在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后15日内完成录入,并定期进行数据维护,确保录入“零”差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检查,确保农户档案完整、准确。

(六)落实绩效评价。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全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实行年度绩效评价,综合评价政策执行、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与进度等情况,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改造任务的重要依据。各镇(街道)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危房改造任务完工后及时上报本年度绩效报告。

(七)抓好宣传引导。

继续加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宣传力度,持续宣传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改造方式等基本政策,提高群众知晓度。强化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保障成效宣传,通过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人物,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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