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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根据《2025年青岛市卫生监督“蓝盾行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制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规规范,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规范全区医疗机构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检查范围
全区各级医疗机构。
三、检查重点
(一)管理责任落实。建立处方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明确本单位处方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处方权限管理。开具处方人员是否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三)处方是否规范。诊断填写清晰、完整,每张处方限一名患者用药,每张处方是否超过5种药品,是否超过7日用量等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3月5日前)。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动员和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明确目标,分工负责,狠抓落实。
(二)自查整改(3月6日-3月30日)。相关医疗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照检查方案全面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三)监督检查(4月1日-6月30日)。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督导落实整改。
五、工作要求
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摸清辖内本底情况,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及时总结报告。行动中要持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将处方管理纳入日常监管, 形成长效监管机制,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解决困扰工作的难点、堵点、痛点,促进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提升。
附件1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医疗机构类别 |
辖区内 总数 |
检查单 位数 |
抗菌药物目录已备案单位数 |
静脉输液已核准单位数 |
抗菌药物处方权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下达 意 见书数 |
处 罚 案件数 |
案件金额 |
备注 |
一级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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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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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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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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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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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所(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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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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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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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附件 2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执法检查表
检查大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组 织 制 度 责 任 落实 |
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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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设立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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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须经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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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医院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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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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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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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采购程序、手续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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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方 权 限 管理 |
二级以上医院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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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经相关培训、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调剂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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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抗菌药物处方权授予应当符合要求。高级职称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中级职称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初级职称可授予非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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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病历、处方,医师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不得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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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病历、处方,核对抗菌药物处方涉及的医师或药师是否具有相应级别的处方权限或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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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环节 |
点督查科室重症监护病房(ICU)、新生儿室、血液科病房、呼吸科病房、神经科病房、烧伤病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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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 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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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详细记录用药指证,于 24 小时内补办必要手续 |